执行案例
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即使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案涉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现均无证据表明归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夫妻另一方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非消费者购房人是否绝对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可基于双方权利的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以及如何降低或者预防风险再次发生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相应判断。本案作为购房人的建设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而华融公司享有抵押权,均优先于一般债权,但从权利取得时间的先后看,华融公司的抵押权在先、建行物权期待权在后,且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的角度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融公司在办理抵押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建行在购房过程中未尽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建行的物权期待权不能排除华融公司的执行。
当事人认为“其不是股东”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可否就此提起异议之诉?本案当事人是对人民法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并请求确认其不是公司的股东。其提起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本身,是基于“其不是股东”的阻却执行的实体理由,而不是因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错误,故其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提起的确认不是股东的诉讼请求也不是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执行标的提起的确权之诉,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范围。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并主张排除执行的救济途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在公证债权文书已经明确申请执行人就涉案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的情况下,案外人主张对涉案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并主张排除执行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而不应适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24条规定的直接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王永权、姚明春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王雲轩名下时,王永权、姚明春尚未归还贺珠明借款,因此王雲轩取得案涉房屋损害了贺珠明的利益。另,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永权、姚明春夫妻用于经营,明显超出王雲轩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原判决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永权对贺明珠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应为王永权、姚明春、王雲轩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妥,王雲轩要求排除执行无法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是指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审查是否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予以变更、追加的案件。该类案件往往涉及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案件审查过程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法律关系复杂,司法实践中时有争议。为保障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的公正和效率,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常见的几类变更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
关于违反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调整违约金的认定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主要体现对被执行人过错的惩罚,性质为惩罚性违约金,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调整规则,当事人以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酌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被法院查封后受让人提执行异议的审查要点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实体审理程序判断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裁判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与异议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谁更具有优先性。申请执行人基于对被执行人享有合法债权,而对被执行人名下执行标的具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基本价值取向是基于公平原则,给予符合特定条件的异议人优于普通债权人的特别保护。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适用“未经清算自行注销情形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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