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异议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超过十五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还应当予以受理?
来源 | 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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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快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破产程序拖延。异议人未在该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以异议人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沙启英、塔尼尔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
争议焦点:异议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超过十五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还应当予以受理?
裁判意见:最高法院认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快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破产程序拖延。异议人未在该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给异议人财产分配和行使表决权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以沙启英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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