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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专栏简介

执行案例

  • 未合法占有的不动产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措施
    日期:2022-10-31 点击:120次

    未合法占有的不动产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措施在很多二手房买卖等不动产经济活动领域,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全额支付了款项,但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即尽早占有标的物,导致很多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才发现购买的房屋等不动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法官建议,在不动产经济活动领域,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尽了解所购买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以及合同相对方的债务状态,并在合同签订后尽早合法占有标的物,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恢复原状的代价与收益应当均衡
    日期:2022-10-30 点击:107次

    恢复原状的代价与收益应当均衡强制执行应当带有善意,不能为了达到执行目的而不择手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改善营商环境,还在于均衡执行中当事人的权益,避免过度执行,避免非必要的社会财富、社会资源的浪费。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应当始终保持中立立场,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均予以保护,而非刻意地针对被执行一方。

  • 和解协议延迟履行完毕案件不宜恢复执行
    日期:2022-10-30 点击:236次

    和解协议延迟履行完毕案件不宜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包含了执行和解协议延迟履行完毕、瑕疵履行完毕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否解除对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日期:2022-10-28 点击:115次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否解除对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该院执行机关在作出限制消费令之时,杨蜀冰仍然属于华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该院执行机关对华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并无不当。在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作出后,华隆公司“及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从变更的时间节点上看,其恶意规避执行的目的显而易见。华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仍然有效,有利于保障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案涉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日期:2022-10-26 点击:123次

    案涉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车位是住房的必要配套设施,具有保障业主基本居住权益的属性 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车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特别保护的必要居住权利属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 即使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由夫妻二股东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追加该二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也缺乏法律依据
    日期:2022-10-23 点击:124次

    即使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由夫妻二股东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追加该二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也缺乏法律依据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能否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2-10-21 点击:116次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能否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债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其个人所有或夫妻共有的房产约定由其配偶、子女所有或共有,能否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呢?我们可以从常见的以下情况分别探讨。

  •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被查封,共有人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日期:2022-10-19 点击:129次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被查封,共有人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为维护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累,建议全体共有人在共有之初应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及时确定共有形式及各自份额。

  • 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
    日期:2022-09-22 点击:106次

    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人)请求排除被告对自己及配偶(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至于原告的 配偶(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并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理。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其一半的份额,如法院将该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执行申请人的,则属于执行错误。

  • 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后的损失认定与分担规则
    日期:2022-08-24 点击:84次

    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后的损失认定与分担规则因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名下代持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际出资人对损失的发生亦具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其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由于拍卖成交价受市场偶然性因素影响较大,具有不可预测性,难以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股权价值,因此对于实际出资人的损失数额,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予以确定,该方式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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