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判决退赔的执行不服,去哪申请复议?
作者:张海瑞,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案情速递
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分别退赔徐某等14人款项共计460余万元。执行时因回避事宜,该案移送南川区法院执行。南川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张某的利害关系人冉某名下的房屋一套。
冉某向南川区法院提出异议,南川区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冉某名下房屋的查封,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徐某等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三中法院申请复议。徐某等人未按照告知申请复议,而是向南川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南川区法院认为,已经告知其应申请复议,故驳回徐某等人的起诉。徐某等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市三中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对刑事判决退赔的执行。徐某等人应向市三中法院申请复议,而非向南川区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对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不应直接适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才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来源:市三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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