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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律师团为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损害诉讼、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调解、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对人民法院判决书进行分析咨询、对不利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等医疗损害诉讼服务或非诉服务。具体如下,提供多学科高级职称专业人组成的团队式服务;提供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服务;提供对不利判决书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损害是否具有诉讼价值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对病历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纠纷损害伤残等级预测服务;提供专业的举证服务;提供医疗损害鉴定代理服务;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代理服务等。

  • 关于发现传染病疫情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2551次

    关于发现传染病疫情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规定 控制措施是发生传染病疫情时,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消除传染病在人群中继续传播和流行危险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控制传染病疫情的专业技术队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所承担的技术服务范围,在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日期:2013-07-28 点击:3187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隔离治疗是将传染期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安排在不可能传染给他人的环境里进行治疗,以防止病原体播散。实行隔离治疗有利于病人、病原携带者集中医治,充分利用卫生资源,使其尽早治愈和康复;有利于阻断传播途径,保护他人身体健康,免受传染病感染;有利于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简言之,有利于疫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界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1721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界定 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医疗过错要件。这是法律对医疗机构实施违法诊疗行为主观心态的谴责,正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医疗过错,法律才对医疗机构科以侵权责任,以示谴责。如果在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医疗机构就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在诉讼中,医疗过错如何证明,以及何方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分歧意见较大,应当进行深入研究。

  • 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440次

    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 成医疗损害责任,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诊疗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之患者受到损害的认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350次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之患者受到损害的认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患者受损害的利益损失,包括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人格利益损失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生命利益、健康利益、身体利益的损失,造成患者的死亡、残疾、其他损伤,以及非法接触患者身体等。身体权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权利,包括实质的完整性和形式的完整性。医务人员或者与医务人员有关的人员未经患者同意,非法接触患者身体,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二是亲权利益的损失,亲权是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身份权,医疗机构由于疏忽将产妇所生的孩子抱错,就使婴儿与其父母脱离了亲权照护,亲权利益受到损失。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
    日期:2013-07-17 点击:536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方面,应当确定计划生育部门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如何理解"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日期:2013-07-16 点击:924次

    如何理解"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方的医疗机构基于患者及其家属的高度信赖和委托,处分事关患者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人格利益的事项,不应单凭医疗机构一方的裁量,而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而患者自己决定权之正确行使,又有赖于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患者自主决定权是产生医务人员说明义务之法理根据,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患者一方在对病情、诊疗方案及其可能风险等有充分了解的前提之下行使自主决定权。

  • 医疗纠纷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操作指引(一)
    日期:2013-07-10 点击:392次

    医疗纠纷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多学科知识和司法文检、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期限、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致使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同时医疗事故法定赔偿标准过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 医疗纠纷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操作指引(二)
    日期:2013-07-10 点击:381次

    医患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史资料,患方应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除主观病史以外的客观病史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医患双方将全部主、客观病史予以封存,在封条上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民事责任争议,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 病历的客观记载是认定医方有无过失的重要证据
    日期:2013-07-09 点击:350次

    病历的客观记载是认定医方有无过失的重要证据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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