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律师团为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损害诉讼、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调解、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对人民法院判决书进行分析咨询、对不利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等医疗损害诉讼服务或非诉服务。具体如下,提供多学科高级职称专业人组成的团队式服务;提供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服务;提供对不利判决书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损害是否具有诉讼价值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对病历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纠纷损害伤残等级预测服务;提供专业的举证服务;提供医疗损害鉴定代理服务;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代理服务等。
医疗侵权中患方的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因医疗行为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患者伤残或死亡后果的,或者侵害患者名誉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的,或者因错误受孕或错误生产引起损害的,从而引起患者及其近亲属身心痛苦导致精神损害的,患者及其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医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全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而且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医疗侵权中因错误受孕或错误生产而引起的损害 所谓错误生产是指由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而导致父母生下具有生理缺陷的子女的情形。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孕妇担心胎儿患有疾病,请医师诊察,医师因失误未能检查出胎儿的生理缺陷,致未堕胎而生下患有生理残疾的子女。
医疗侵权中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侵害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方在选择和接受诊断与治疗过程中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并在理性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权利。它包括对患者所患疾病的知情权、对诊疗措施的选择权和同意权等。由于医学对于患方来说一般是陌生的或者是知之甚少的,患者有权了解对自己身体疾病进行治疗的相关真实的信息。
医疗事故对患方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害 医疗行为对患者名誉权的侵害应当具备误诊、未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和该疾病为易引起对患者社会评价减损的疾病等三个要素。例如:某女, 41岁,就诊到某医院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在进行血常规、肝功能化验时,误诊其患有艾滋病,医方没有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不负责任地散布其患有艾滋病的信息,并将她驱赶出医院,这给该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影响了其名誉。医方的这种误诊及没有保守患者秘密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
医疗事故对患方财产权的侵害 侵害财产权是指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而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这种实际的损失不仅在侵害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出现,而且也在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的情况下间接或附带地出现。
医疗事故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进行各项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世界各国民法和相关的法律都规定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医患关系中因医方施行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就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之间的关系 医方在施行医疗行为时,违反法律义务而造成患方损害的,患方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损害事实因医疗行为而产生,所以应将其称为医疗损害。因此可将医疗损害定义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行为对患方所产生的不利益的事实。它既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医疗过失行为给患方造成的不良后果,也包括以医疗意外、并发症以及患者及其亲属不配合治疗为主要原因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既包括患者身体利益的损害,也包括其人格利益的损害;既包括财产的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医疗损害并不必然导致医疗损害责任,只有在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且该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成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性质及如何分割 医院与张先生的父母、妻儿因医疗事故,自愿签订了医疗事故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基于该协议,张先生的父母、妻儿取得了10万元的共有财产。张先生的父母在处理张先生医疗事故和丧葬活动中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对其中的合理支出,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张先生的儿子是需要抚养照顾的未成年人,在确定4人份额之前应先行保留他的必要抚养费。所以,赔偿金的分配,应在扣除张先生父母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张先生儿子的必要抚养费基础上,将剩余赔偿金视为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均予以分配。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行为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对患者名誉权、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医疗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对患方财产权的侵害、对患者名誉权的侵害、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侵害、因错误受孕或错误生产引起的损害以及对患方的精神损害等。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医疗损害界定及与医疗事故的区分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有必要明确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在实务中没有严格区分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导致了不必要的医疗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从而造成医患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虽然在构成要件上有许多相同之处,如主体均为医疗机构或个体诊所、均发生在医疗行为的施行过程中、均因违法行为造成患方权益的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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