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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律师团为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损害诉讼、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调解、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对人民法院判决书进行分析咨询、对不利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等医疗损害诉讼服务或非诉服务。具体如下,提供多学科高级职称专业人组成的团队式服务;提供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服务;提供对不利判决书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损害是否具有诉讼价值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对病历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纠纷损害伤残等级预测服务;提供专业的举证服务;提供医疗损害鉴定代理服务;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代理服务等。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思考
    日期:2015-02-20 点击:209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思考再次鉴定的条件规定欠妥。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的是“两鉴终鉴制度”。即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鉴定机构为原鉴定机构的上级组织,而中华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着特殊的权利。

  • 论医疗损害
    日期:2015-02-20 点击:286次

    论医疗损害在我国学理上对造成医疗损害等民事损害的概念究竟采何种学说并不明确, 从通常所接受的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分类上来看,在实务上对医疗损害等民事损害多是从损害项目的角度进行累积计算,这种做法更接近组织说。但是,在医疗损害赔偿关系中,适用损害事实说强调的是医疗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这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阶段问题,这种理解不仅在理论上比较清楚地说明了医疗损害的含义和功能,而且在实践中也便于操作,更具有其合理性。

  • 医院在产前医学检查中未查出胎儿有先天缺陷应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5-02-07 点击:846次

    医院在产前医学检查中未查出胎儿有先天缺陷应否承担责任原告李某在怀孕的中、晚期到两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交纳了医疗费用后,两被告安排医务人员对其进行Β超检查,两者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两被告有义务安排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按照医疗程序规定对原告李某进行诊断,但两被告安排进行Β超检查的医务人员均无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且两被告在为原告李某五次中、晚期产前常规检查中均未按产科超声检查的一般要求对胎儿进行股骨长度测量,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对能否发现周某发育畸形存在不良影响,致使原告李某失去了选择让不健康的婴儿出生的机会,侵害了原告李某的民事权利。

  • 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日期:2015-01-26 点击:235次

    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需要证据证明,但对证据法定构成要件的理解不能僵化。原始收费凭证确实是证明商品数量和价格的直接有力证据,但仅仅拘泥于此就不能解决复杂问题,很难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原审判决对于余恩惠、李赞、李芊16200元人血白蛋白费用的诉讼请求一概否定,就是犯了这样的错误。

  • 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日期:2015-01-17 点击:216次

    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没有将履行不能作为一种违约形态对待,而在涉及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都是按欺诈、重大误解以及因不抗力而免责等规定来处理,特别是因为区分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非常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不宜根据自始履行不能和嗣后履行不能的区分标准来决定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分问题及由此产生的效果。

  • 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日期:2015-01-13 点击:670次

    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31965.27元:(2)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6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3)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关于一医院因出具有误检查结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日期:2015-01-12 点击:314次

    关于一医院因出具有误检查结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医院即是专家责任的适格主体。同时,认定专家的具体行为是否违法及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必须将行业习惯、惯例及现有行业科学技术的实际发展状况作为重要的考量情节,以一个合格的专业人员所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来判断,这样才符合对专家责任进行认定的原则。本案中一医院的医疗专家责任要求其在进行执业活动时应负有正确判断患者李某是“宫外孕”还是“宫内孕”义务。

  • 原告产下先天愚型儿为原告进行孕期保健的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
    日期:2015-01-12 点击:274次

    原告产下先天愚型儿为原告进行孕期保健的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为原告进行孕期保健的医院未遵守卫生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对已经超过35周岁的原告提供产前诊断的有关指导和建议,致使原告丧失了对其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及生产与终止妊娠的选择权,产下了先天愚型儿,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应当对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乡村村卫生室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责任
    日期:2015-01-08 点击:560次

    乡村村卫生室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责任村卫生室是否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很显然这类诉讼主体一般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二〇〇九至二〇一二年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白皮书
    日期:2015-01-07 点击:242次

    二〇〇九至二〇一二年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白皮书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过程中诊疗护理的各个环节。一是诊疗性的医疗纠纷。具体包括:患者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误诊误治而发生的纠纷,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引发的纠纷,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转诊义务而引发的纠纷以及患者因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病毒引发的纠纷。二是因非治疗性技术如医学美容、人工生育等发生的纠纷。三是因药品或医疗设备、器具存在缺陷或瑕疵引发的纠纷。四是因医疗机构的虚假广告引发的纠纷。五是不涉及医疗行为的纠纷,如患者在医疗场所受到第三人侵权、患者与医疗机构就医疗费用发生的争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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