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律师团为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损害诉讼、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调解、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对人民法院判决书进行分析咨询、对不利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等医疗损害诉讼服务或非诉服务。具体如下,提供多学科高级职称专业人组成的团队式服务;提供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服务;提供对不利判决书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损害是否具有诉讼价值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对病历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纠纷损害伤残等级预测服务;提供专业的举证服务;提供医疗损害鉴定代理服务;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代理服务等。
医疗费用评估的程序应当规范 一般是法医到相关的医疗单位咨询一下医生(或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专家),医生根据自己日常工作中的经验,给出一个费用的大致数额。之后法医根据医生的意见,作出结论。这个费用数额不客观、不准确。有的医生接受了法院的咨询,但是不愿出具书面的东西。鉴定人员就根据医生的咨询意见,制作一个追记笔录,然后作出鉴定结论。
如何界定医疗输血行为与感染丙肝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审理输血感染丙肝纠纷案件时,不论是输入患者身体内的血液带有丙肝病毒已经确定,还是由于血液标本未被保留或献血者无法查找而不能确定血液中是否含有丙肝病毒,都要求确定输血与感染丙肝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输血感染丙肝纠纷属医疗侵权诉讼,根据我国侵权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则,患者应举证证实输血行为与感染丙肝病毒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主张才能够得到支持。
诚信、公平原则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对医患双方均无过错的,概率极小的医疗反常事件同样依诚信、公平原则不应由单位分担损失。具体而言医疗行为具有救助性,是通过对疾病的诊治,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或精神健康,减少或消除患者的生理或精神痛苦,同时医疗行为具有局限性,人类对于疾病的认识和了解有一个深化的过程,一个探索的过程,由于科技发展的局限性,医疗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对患者的身体可能会带来损害,包括利用现代医学知识无法诊断患者的疾病等等
浅析医患纠纷案件的现状及法医鉴定在其中的作用医院方更多强调的是由于客观方面造成的。认为误诊误治在医疗活动中在所难免,因为人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整体,而疾病本身是千变万化的、复杂多样的,其临床表现多不具有典型性,单纯由技术水平所致的误诊误治是无法避免的,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况目前我国人口大部分在农村,而医疗卫生的现状决定了病人有病就近就医,往往就诊于当地的村卫生所。这样,你就不能要求该村医具有三甲医院医生应有的技术水平,想当然就会出现误诊误治。
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与赔偿责任的承担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理由是:⑴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前提。义务是法律要求当事人所应当为的行为,它与权利相对应。我国法律和部门规章以及部门规范,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设置了很多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
浅析医疗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民事责任竟合较为典型地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而医疗纠纷也体现得非常明显。因为医患之间首先建立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即患者为治疗病情向医疗机构支付一定的治疗费用而医疗机构在收取患者的治疗费用后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当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则视为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又同时可能导致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而构成侵权行为。
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道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不当医疗损害赔偿审理中的问题探析关于不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已有明确规定,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不当人身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之;但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这些规定存在着不能有效保护患者(医患关系中的弱者)利益和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和准确把握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浅析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一个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一般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 这里其实存在着几个比较重要的法律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认识存在误区。
医患纠纷何日才能“突出重围”医疗事故的产生多属多因一果,有的为多个医疗机构共同造成损害,有的属当事人与医疗机构的混合过错,在具体的审理中法官难以确定各医疗机构之间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有些鉴定虽有结论,但模棱两可,不能明确说明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些同一问题的多份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法官认定责任困难重重。对在实践中常见的医疗机构事后涂改病历造成无法进行鉴定的行为,其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可推定为存在医疗过错?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常感难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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