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律师团为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损害诉讼、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调解、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对人民法院判决书进行分析咨询、对不利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等医疗损害诉讼服务或非诉服务。具体如下,提供多学科高级职称专业人组成的团队式服务;提供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服务;提供对不利判决书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损害是否具有诉讼价值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对病历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纠纷损害伤残等级预测服务;提供专业的举证服务;提供医疗损害鉴定代理服务;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代理服务等。
浅析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及建议所谓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以及医务工作人员在医疗过程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只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其基本类型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浅析医患关系纠纷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一方面,患者的知情而后的同意使医务人员的及时告知说明变得必要,医务人员应当让患者知情,并要征得患者的同意;另一方面,医务人员在遵守医疗规则的前提下,对于依据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所作出的诊疗专业论断又不能不加以尊重。为此,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与其裁量权是此消彼涨相互对应的制约关系,而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过度保护,必将导致医务人员裁量权的缺位。
浅析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医疗纠纷中所争议的事实就是:医院与患者是否存在治疗关系;医院是否对患者采取治疗措施及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的损害结果;医院的过错和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等,这些事实都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的基本事实,这就必然牵涉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农村医疗纠纷案件凸现的问题及对策农村医疗纠纷的诉讼主体复杂。实践中,因为农村医生或分布在村卫生所,或以家代所、或以个体诊所的形式出现,导致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的被告主体复杂。如:农村卫生所存在的形式有乡卫生院下派、与乡卫生院合办、或个人承包等多种类型;有些农村卫生所,几名医生公用一个执业证,却分散行医;农村个体诊所的性质应当属于个人、自然人,或属于其他组织尚存争议,等等因素,均暴露出农村医生各自为政、管理严重缺失的问题,使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被诉的主体难以把握。
医疗事司法故鉴定的思考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的是“两鉴终鉴制度”。即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鉴定机构为原鉴定机构的上级组织,而中华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着特殊的权利。一方面,再次鉴定的期限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在医疗事故中,由于案件的专业性比较强,医疗诊断的时间也有一定长的期限,案情相对一般来说要复杂一些,当事人对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的理解本身就需要一定的时间。
试论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全部的赔偿责任,即医方应对其过失行为引起患者的全部损失负责赔偿。非医方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偿(但应注意,在非医疗的医患纠纷中,医方依法应先予赔偿的,如无过错使和不合格医药器械致患者人身损害;或医方依法应赔偿的,如医疗故意损害,应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既包括患者的损失,也包括法律许可的间接受害人的损失。
个体诊所行医过程不规范导致此类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三难”及存在问题、建议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制度。统一制作牌匾,挂在各个体诊所,照章行医,对没有执行制度的要进行处理;要求个体诊所对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让市民明明白白地看病;必须建立台帐、进销药品登记、处方管理制度等。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存在“三难”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是严格医疗赔偿纠纷鉴定机构的选取和确定,从根本上规范重新鉴定的申请程序,最大限度减少重新鉴定次数,避免因此引起期限过长等问题;选定鉴定机构时,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必要时通过摇号确定,不再由法院直接指定。二是结合具体案情,正确分配双方举证责任,适当降低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避免机械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疑难问题探析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案件中,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一定是单一的,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多因一果是指原因为多个加害行为,或者当事人各方均有过错,结果为受害人单一的损害结果。在多因一果的案件中,多人的行为分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不同的作用,应当根据原因力大小不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有其独特的特点,把握好这些特点,对处理这类纠纷有很大的帮助。因为任何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无论是诉讼、仲裁,还是调解和和解,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只有与所要解决的纠纷的特点相适应,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解决纠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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