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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律师团为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损害诉讼、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调解、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对人民法院判决书进行分析咨询、对不利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等医疗损害诉讼服务或非诉服务。具体如下,提供多学科高级职称专业人组成的团队式服务;提供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服务;提供对不利判决书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损害是否具有诉讼价值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对病历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纠纷损害伤残等级预测服务;提供专业的举证服务;提供医疗损害鉴定代理服务;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代理服务等。

  • 先天性疾病在医疗过错中的赔偿项目辨析
    日期:2015-03-23 点击:232次

    先天性疾病在医疗过错中的赔偿项目辨析应赔偿吴某夫妇因新生儿死亡的全部赔偿项目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权,吴某进行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有先天疾病或有缺陷的胎儿出生,如卫生院无能力检测出胎儿的先天性疾病、重大缺陷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时应事先告知吴某,卫生院未将胎儿的缺陷发现并告知吴某,致使新生儿失去了医疗的机会,吴某也承受丧子之痛。

  • 医患纠纷中的因果关系
    日期:2015-03-21 点击:341次

    医患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合法,也未发生患者死亡、残疾等损害后果,当然不存在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类医疗纠纷多发生于医务人员说话不注意、态度生硬、对疾病解释不周或不细;还有的是患方对治疗方案、治疗方法不理解,甚至是由于有的患者及其亲属出于赖账、拖欠医药费等目的。此类纠纷的处理,医疗单位一是要勇于正视自身的不足,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二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陪护人员在医院被盗 医院应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5-03-21 点击:276次

    陪护人员在医院被盗 医院应否承担责任本案中医院既没有设立贵重物品保管处,也没有规范好对住院病人的探视时间,使得歹徒在凌晨四时直入该院病房,盗走刘某财物,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 是一般“医疗损害”,还是“医疗事故”
    日期:2015-03-21 点击:303次

    是一般“医疗损害”,还是“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必须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规定,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及认可,均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予以实施,即事故的认定只能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医学组织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信阳医学会对该起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因证据不足不能归于医疗事故。本案虽看似具备医疗事故的实质要件,但因形式要件欠缺,故不属医疗事故纠纷。

  • 两岁孩子感冒一针打成瘫痪院方责任
    日期:2015-03-19 点击:221次

    两岁孩子感冒一针打成瘫痪院方没责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共同向上级医学会申请,也可以由患方单方面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垫付,最后由败诉方支付。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已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的医疗事故,患方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

  • 未构成医疗事故也应赔偿损失
    日期:2015-03-19 点击:254次

    未构成医疗事故也应赔偿损失一种意见认为,县医院的诊疗行为虽有过错,但并未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县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县医院的诊疗行为虽然没有构成医疗事故,但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给张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应当对张某进行适当的物质和精神赔偿。

  • 剖腹产婴儿死于医院 医方更改病历仍被判赔
    日期:2015-03-19 点击:260次

    剖腹产婴儿死于医院 医方更改病历仍被判赔孙某腹中的胎儿在脱离母体后并非死体,而是存活了一个小时左右才死亡,虽然生命时间很短暂,但毕竟在出生后是具有生命的活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新生婴儿在出生后至死亡前完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人身权,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死亡后,孙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某卫生院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 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思考
    日期:2015-03-18 点击:234次

    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思考医疗事故鉴定,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而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从法律效力上看,它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认证后,由法官来确认其效力。

  • 虽然家属不配合做尸体鉴定医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赔偿
    日期:2015-03-17 点击:375次

    虽然家属不配合做尸体鉴定医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赔偿对于医患纠纷中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需要进行尸体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相关事宜,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对于患者家属,不但需要有一个时间规定,而且更需要死者家属的配合,否则,死因无法查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本案医院的赔偿款如何认定
    日期:2015-03-15 点击:198次

    本案医院的赔偿款如何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夏邑县会亭镇中心卫生院的6万元赔偿款是原、被告之子的死亡赔偿金还是被告个人的医疗赔偿款。这就牵涉到2009年10月12日被告苏某在夏邑县会亭镇中心卫生院产下的是死体还是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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