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颜某与高某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高某先将房屋交付于颜某,但是在颜某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高某,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房屋遭遇火灾。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只与标的物是否交付有关,而与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无关。本案中,虽然颜某没有付清全款,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高某已将房屋交付于颜某,依照合同法规定,颜某应当承担房屋遭遇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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