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房屋买卖

北京合同律师谈商品房已交付但没过户,发生火灾谁来负责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2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颜某与高某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高某先将房屋交付于颜某,但是在颜某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高某,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房屋遭遇火灾。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只与标的物是否交付有关,而与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无关。本案中,虽然颜某没有付清全款,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高某已将房屋交付于颜某,依照合同法规定,颜某应当承担房屋遭遇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