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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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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合同律师谈租赁期满,租约不能“自动续约”
    日期:2012-02-10 点击:354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租赁期满,租约不能“自动续约” 按照《含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柯某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又继续交租并使用该商铺,该租赁合同已经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依法律规定,出租方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要求柯某搬出该铺,但是要给柯某必要的准备时间;柯某也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但是要及时通知出租方。

  • 北京合同律师谈“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89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通常所说的“利滚利”实际就是“复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

  • 北京合同律师谈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396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规定,本案中,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食品加工厂支付其借款的总额,而不能预先扣除借款总额所产生的利息,否则就会使食品加工厂的借款本金无形中被减少,影响其预期的经济收盖。

  • 北京合同律师谈赌博产生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321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赌博产生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有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因赌博所产生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陈某可以不还钱。

  • 北京合同律师谈商品房已交付但没过户,发生火灾谁来负责
    日期:2012-02-10 点击:623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商品房已交付但没过户,发生火灾谁来负责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只与标的物是否交付有关,而与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无关。本案中,虽然颜某没有付清全款,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高某已将房屋交付于颜某,依照合同法规定,颜某应当承担房屋遭遇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 北京合同律师谈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导致货物损毁,损失谁来承担
    日期:2012-02-10 点击:52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导致货物损毁,损失谁来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程某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其本身不存在过错。而郑某因为未筹足贷款而没有提货,违反了约定,导致部分货物受潮损坏,责任在郑某。所以,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郑某自行承担。

  • 北京合同律师谈买卖合同中一定要交付物品,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47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买卖合同中一定要交付物品,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不需要实际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已经签订了合同,即双方的协议成立。

  • 北京合同律师谈买到东西后发现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点击:449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买到东西后发现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陈某将一头患病的奶牛卖给蔡某,并未告知实际情况,他的行为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法律规定。所以,陈某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试用期过后,试用的产品一定要购买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40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试用期过后,试用的产品一定要购买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本案中,姚某在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届满以后,仍然未对是否购买该产品作出表示,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已经视为其购买了。所以,姚某应当按照商场的要求支付该款彩电的价款。

  • 北京合同律师谈货物价格没有达成一致,买卖合同能否成立
    日期:2012-02-10 点击:516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货物价格没有达成一致,买卖合同能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案例中,马某向农产品公司发出要约,希望对方购买自己的西瓜。该农产品公司在作出承诺之后,对合同的价格进行了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即为新的要约,而马某对于这一新的要约没有作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合同并没有成立,那么,马某当然有权利把西瓜转卖给别人,马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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