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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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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充分的民主协商是业主大会的议事准则
    日期:2012-04-04 点击:362次

    充分的民主协商是业主大会的议事准则 我国的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宅,其建造形态基本上是集合式的,公共空间、共有设施的共同所有权以及土地的共同使用权,是非常普遍的状况。这一状况的存在,决定了业主行使所有权会影响相邻业主的权利,受到周边业主权利的制约。

  • 居住物业管理与非居住物业管理实行同样的物业服务制度
    日期:2012-04-04 点击:339次

    居住物业管理与非居住物业管理实行同样的物业服务制度 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与非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因其服务对象不同而具有不同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在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企业面对的是众多的服务需求者,即向众多业主提供服务,与众多业主发生经济关系。而在非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只面对单一业主,与单一业主发生经济关系。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相比于非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关系要复杂一些。

  • 物业管理应立足于服务而不是管理
    日期:2012-04-04 点击:472次

    物业管理应立足于服务而不是管理 物业管理经济活动的产生,其基本动因是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而绝不应也不能是来自于任何外部的“布置”、管制。尽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非绝对私人事务的服务,但这一服务既不是物业企业主动提供的,也不是超越业主本意的。因而,即便是约定俗成将物业管理称之为“管理”,这种管理应为来自于业主基于共同利益关系的均衡需求。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主动实施某种管理,在法律关系上不能不理解为是履行某种社会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对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公共环境实施的“管理”,也是基于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其“管理”权源于业主的财产。没有业主的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

  • 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理解
    日期:2012-04-03 点击:1888次

    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理解 由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性质所决定,车位、车库的本质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为服务于整个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故其利用应该服从于业主购买专有部分的需要;同时,车位、车库问题亦属于业主成员权范畴内容,其使用和转让应当服从于整个小区建筑物的使用和全体业主利益。

  • 因乘客原因导致飞机延误起飞造成损害,其他乘客能否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日期:2012-03-30 点击:1116次

    因乘客原因导致飞机延误起飞造成损害,其他乘客能否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因航班延误耽误了重要事情的乘客无权向恐高症患者索赔,因为他们与恐高症患者没有合同关系,恐高症患者没有直接侵犯他们的利益。乘客想索赔的话,只能向航空公司主张,但是不一定能够获得赔偿或者胜诉。这是因为,首先,航空公司为了公共安全重新进行安检无可厚非,即使存在过错,过错也较小。那么,航空公司能否向恐高症患者提起索赔呢?因为恐高症患者不是存心闹事,而确实是由于身体原因无法乘机,航班延误的原因是航空公司重新安检,而事实证明这位乘客并未将危险物品遗留在飞机上,所以恐高症患者没有过错,航空公司不能向他索赔。

  • 飞机晚点能否免费要求航空公司办理航班更换手续或退票
    日期:2012-03-30 点击:1528次

    飞机晚点能否免费要求航空公司办理航班更换手续或退票 白某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航空公司为自己办理改乘或者要求其退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本案中,当白某购买了机票,与航空公司的运输合同生效时,航空公司因单方面原因导致飞机晚点起飞。在此情况下,白某可以要求航空公司为自己办理改乘或者退票。

  • 乘客突发疾病因运输途中耽误患者及时救治,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2-03-30 点击:605次

    乘客突发疾病因运输途中耽误患者及时救治,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吗 石某是在车上突发疾病,属于在运输途中,石某是患疾病属于应当被救助的对象,作为承运人,客车的乘务人员应当尽力救助,或将其紧急送往医院,或对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但乘务人员仅仅凭主观判断认为石某年轻体壮,不会有什么大病为由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继续前行,延误了治疗时机,并最终导致石某的死亡,因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 公交车上乘客财物失窃被盗,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3-30 点击:830次

    公交车上乘客财物失窃被盗,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刘师傅购票乘坐公交公司公交车,双方之间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负有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售票员挡好门,并协助刘师傅抓小偷,在小偷强行下车后售票员当时也跟了下去,看到小偷上了一辆出租车。售票员赶紧向刘师傅建议一起打车去追小偷,但是却遭到了刘师傅的拒绝,售票员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能要求承担超过其能力范围的义务,因此公交公司不应赔偿刘师傅被窃的一万元。

  • 小区里丢车辆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2-03-28 点击:306次

    小区里丢车辆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张女士是小区业主,缴纳了停车费用,获取了所在小区停放车辆的权利,领了物业公司核发的机动车证,张女士据此可以驾车进出小区并停放车辆;张女士还与物业公司达成机动车管理协议。因此,停车场及物业公司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均负有对在小区内停放机动车的管理义务。停车场及物业公司对张女士的轿车在小区内丢失负有一定责任,对车辆丢失所造成的11.1万余元直接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

  • 公司决议违法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日期:2012-03-25 点击:351次

    如何判定由决策失误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新华书店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电脑的合同是否合法。经过分析可知,该合同主体资格没有问题,都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合同内容合法,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的明确、具体,所以是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上级主管部门不能因为其没有批准新华书店购买电脑的请求就认为该合同违法,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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