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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景点,游客如何向旅行社索赔 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但是作为服务行业,出现问题就相互推卸责任势必影响企业声誉。从这个角度出发,此旅行社应该进行停业整顿。
未规定终期的合同什么时间可以终止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50年,这是一个法定的期限。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短于该期限,承包方可以要求延长该期限至法定期限。发包方以没有约定期限为由要求收回土地的,不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重新调整该50亩荒地的承包,终止与老张签订的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失火全部毁损损害赔偿案之运输公司责任 郭可运与张瑞兰双方口头达成的货物运输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货物的毁损,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承运人郭可运又不能证明其免责事由的存在,他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应由托运人张瑞兰自负;菏泽交通集团第十三汽车运输公司应在其收取郭可运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火车站在未收到托运货物的情况下向收货人出具旨在表明其已接收货物且装车完毕的手续,致使收货人将货款汇出而被骗,火车站是否构成侵权 火车始发站尚未收到运输的货物,即向收货人(购货人)出具了旨在表明已经接收了货物且装车完毕的一整套手续,违反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收货人收到此手续后,以为供货人已经提供了货物,遂将巨额货款汇出而被骗,火车始发站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收货人的货款损失。
出险时未缴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吗,保险公司理赔吗 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歌舞厅与保险公司代理人乔某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了投保单,保险公司以歌舞厅未交纳保费为由否定合同成立是不正确的。保险公司既然指责歌舞厅未尽缴费义务,自然表明其已首肯了保险合同的成立。
因保险代理人失职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熊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后,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熊某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中,袁某的女儿签字均为投保人袁某代写,不符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的条件,故该保险合同无效。此外,袁某为其女投保,未将被保险人袁某精神不正常且下落不明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买了他人的车未变更车辆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能理赔吗 保险公司依法可以不赔付保险金。本案中段某虽然依法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书,它不随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也就是说,段某不是保险合同的签署人,在他的主体资格没有经过有关程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段某不能直接享受合同利益。车辆转让时要使关于车辆的保险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须按《保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对保单签署后,原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车辆所有权发生转侈时起就告终止
用公车办私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本案中,田某虽然属于公车私用,但田某作为该国家机关的在职司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人的解释。因此,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理解为针对的是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所以,田某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在其驾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投保人畏罪自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进行赔偿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可见,法律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而是赋予了保险人充分的选择权。保险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险法防止被保险人以自杀的方式获取保险金的情况发生。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畏罪身亡,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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