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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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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合同律师谈转租他人违法经营,谁来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日期:2012-02-10 点击:39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转租他人违法经营,谁来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粗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因此,出租人可以终止与杨某的合同,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和株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要求林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安某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日期:2012-02-10 点击:470次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安某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北京合同律师谈承租人是否应承担报亭的折旧费
    日期:2012-02-10 点击:35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承租人是否应承担报亭的折旧费 老季等与本地邮政报刊零售中心签订的是承租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报亭又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租赁物,邮政报刊零售中心让承租人在自己每年的承租金上多缴纳5%作为报亭的折旧费,可以视作对合同条款的变更。

  • 北京合同律师谈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也享有优先承租权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21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也享有优先承租权吗 刘某提出销售合同结束后再撤场,如果销售合同结束的日期已经超过了租赁合同的期限,则需要征得商场的同意。因为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所以刘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得到商场的同意,才可以延长租赁期间。另外,《合同法》只是规定了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除非刘某与商场的租赁合同里约定了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否则刘某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 北京合同律师谈房东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283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房东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房东在合同尚未到期时,没有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而强制小陈搬出,小陈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违约金,房东须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小陈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房东须赔偿因其违约给小陈造成的损失。

  • 北京合同律师谈使用租赁物过程申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10 点击:604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使用租赁物过程申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老张与出租车公司之前的关系是融资租赁关系。融资租赁,是指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并将其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不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发生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10 点击:30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不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发生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谈某和老郭就车辆的使用方法做了约定,就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谈某在实际对车的使用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超速行驶,导致损害发生。因此,谈某的货物损失应自负,而且还应当赔偿因车辆损毁给老郭造成的损失。

  • 北京合同律师谈在出租房内从事非法活动,出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日期:2012-02-10 点击:390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在出租房内从事非法活动,出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弟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本案中,承租人曾某、高某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赌博非法活动,因此,即使租赁期未满,出租人秦大爷也有权解除合同。

  • 北京合同律师谈承租人无权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
    日期:2012-02-10 点击:250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承租人无权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因此,出租人冯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杨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 北京合同律师谈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造成损失谁来承担
    日期:2012-02-10 点击:500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造成损失谁来承担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老王老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老周却在签订租赁合同以后,单方面反悔,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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