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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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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订金与定金的本质区别
    日期:2013-07-07 点击:294次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订金与定金的本质区别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履行的作用。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对方违约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合同履行后,定金也可在结算时抵消合同中的部分价款或报酬。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与承诺
    日期:2013-07-07 点击:463次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与承诺 ,订立合同一般要有一个协商的过程,也就是首先要由想订立合同的一方提出要求和条件,即提出要约,另一方对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如果完全同意,即作出承诺,这样就可以订立合同。签订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承诺甚至再要约、再承诺的过程,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讨价还价的过程,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才能使合同成立。

  •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日期:2013-07-07 点击:253次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确定履行地点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如果某些合同的履行地点法律有明确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履行地点。二是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三是如果交付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在不动产的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的标的物是动产,应当在接收该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的所在地履行。此外,在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处理,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日期:2013-07-07 点击:1238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书面形式是最为普遍采用的约定合同形式。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二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对于当事人应当采用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所订立的合同,实践中既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有效,而应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补充,即只有其中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合同和能够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合同,才可认定为有效,否则即为无效。

  • 合同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
    日期:2013-07-07 点击:336次

    合同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对方如果是法人,要分清对方的签约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在法人内部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人,简单说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部门经理或业务员只要获得授权,都可以成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的“一把手”,也就是法人执照上载明的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工厂的厂长、研究所的所长、学校的校长等。

  • 北京合同律师谈签订合同首先要合法
    日期:2013-07-07 点击:309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签订合同首先要合法 常见的劳动合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老百姓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民事经济合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本书中所讲的合同主要是基于《合同法》形成的民事合同,以及基于《劳动合同法》形成的劳动合同。

  • 关于合同无效确认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3-06-27 点击:221次

    关于合同无效确认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井不存在相对无效的概念,谈到合同无效一般认为是指绝对无效。这种理解是不无道理的。绝对无效确实代表了合同无效的典型类型和典型形式。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无效,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审查,主动宣告无效。但这只是就无效合同的一般类型而言,即一般的合同无效都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但某些特殊的合同尽管具有违法性,但只是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 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
    日期:2013-06-22 点击:5163次

    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 违约金的成立根本不应当考虑实际的损失问题。这一点也可以看作是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区别。损害赔偿要以实际损失为前提,而违约金的支付则不需要具体证明实际的损失。比如说,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的,如果购买某种货物,该货物价格已下跌,买受人根本没法证明他因为出卖人没有交货而受到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且他通常也没法证明有其他的实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他不宜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而应当主张违约金责任。

  • 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之违约损害赔偿
    日期:2013-06-22 点击:250次

    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之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不同的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更为宽泛,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有限制的,所以尽管二者都主张要实现完全赔偿,但是二者的完全赔偿的内涵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要比违约更宽。产生这种区别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本身是一种交易,这种交易关系中要考虑到双方之间的对价关系,所以对损害赔偿应当有必要的限制,如果赔得太多就会破坏这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是侵权损害赔偿就不存在这种限制了,因为侵权损害是侵权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对其所有的损害后果都要负责。

  • 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之合同实际履行责任
    日期:2013-06-22 点击:247次

    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之合同实际履行责任 。新《合同法》不鼓励实际履行,因为非金钱债务的标的大都具有可替代性,随着市场的发达,物质的日益丰富,非违约方获得了金钱补偿以后可以到市场上获得替代品,就不必要实际履行。尤其是非金钱债务的不履行本身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通过赔偿可以给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救。当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在违约以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约的目的,实际履行具有现实的需要,就应当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尽管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但违约方可以针对对方的履行请求提出抗辩,拒绝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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