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为了方便消费,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主卡由王先生自己持有,附属卡由其女朋友刘某使用。半年以后,王先生和刘某因为感情不和而分手,但是刘某并没有将信用卡的附属卡还给王先生。王先生也因为工作繁忙一直没有时间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在之后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内,刘某居然持着王先生给自己的附属卡消费了近两万元。银行向王先生发出了还款通知书,但是王先生认为这笔款项并非是自己消费的,而应该由附属卡的持有者刘某偿还,所以拒绝偿还。而刘某认为信用卡是由王先生办理的,账户名也是王先生,所以拒绝偿还。那么,银行应该要求谁来偿还恶意透支的欠款呢?
在这个“一卡在手,走遍天下”的时代,信用卡可以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信用卡可以在消费时高额透支,所谓透支,是指银行允许其账户持有人,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在事先约定的限额内,超过存款余额支用款项的一种放款形式,其实质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的短期信用贷款。信用卡的透支根据透支金额的大小、期限和动机可以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这个功能即是信用卡吸引人的特点之一,也是造成法律纠纷的罪恶根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信用卡的持有人透支时即成为了银行的债务人,如果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话,银行有权通过诉讼要求信用卡持有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几种信用卡犯罪的行为表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三)恶意透支的;(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其中恶意透支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王先生申请信用卡以后,本应按照用卡规定和协议使用,主附卡本质为一体,共同承担债务,当发生争议时,协议上谁是当事人谁就应当承担责任,王先生不能以透支行为是刘某所为就拒不还款。王先生应该首先偿还银行的债务,然后向刘某追偿。另外,刘某还应当对其恶意透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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