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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日期:2012-08-22 点击:542次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日期:2012-08-22 点击:1074次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它又称为诉讼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它又称为当事人能力。

  •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日期:2012-08-22 点击:395次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日期:2012-08-22 点击:677次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
    日期:2012-08-22 点击:356次

    特殊地域管辖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日期:2012-08-22 点击:271次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案件的管辖
    日期:2012-08-22 点击:360次

    民事案件的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体例,诉讼管辖的种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日期:2012-08-22 点击:349次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级别管辖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只是由于各自国家法院的设置不同,审级不同,而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以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

  • 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日期:2012-08-21 点击:615次

    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民事诉讼法》对除权判决的撤销,未作明文规定,而且当事人对除权判决有异议,既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提起再审之诉,这对因除权判决而影响其权利的人是不利的。为了保障所有票据关系人的权益,《民事诉讼法》也作了诉讼补救的规定。

  •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日期:2012-08-21 点击:435次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的内容:1.票面金额。票面金额是指失票上载明的金额;2.发票人。发票人是指签发票据的人;3.持票人。持票人是指丧失票据前的最后票据持有人;4.背书人。背书人是指转让票据权利的人;5.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以及付款人、受款人、银行账号和票据被盗、遗失、灭失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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