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况:
(一)提审和报请
(二)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不同:1.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是案件。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但并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用其纠正错误。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否则不得转移;移送管辖无须经受移送法院同意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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