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在诉讼中发现企业歇业的如何处理 作为被告的企业法人歇业的,如果该企业未注销,应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如果该企业已被注销,又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变更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开办单位为被告。作为被告在二审诉讼期间歇业的,应发回重审。
被告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被告的法人营业执照虽未吊销,但法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其办理法人登记时的注册所在地均查无下落的,应告诉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按原告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视为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但被告是公民的,应公告送达,按缺席判决处理。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的性质及与补偿金、赔偿责任的区别 我们认为违约金同样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应给予另一方的金额。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一般认为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双方在合同中自愿的基础上确定的违约金对于双方具有拘束力。关于是否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问题,学者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任意约定违约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能限制约定违约金。对于适用违约金的情况下,一般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按约定赔偿违约金赔偿。对于违约金畸高的,另一方一般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减少。
劳动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要求举证期限 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有关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劳动仲裁中举证质证的内容及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的分配 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如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则按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时间为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由劳动者承担“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许多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而作为被管理者或行为承受者的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具有举证能力的,专属被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材料自然应由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可能这些证据在提供后被劳动者用作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有利于用人单位的证据,也应包括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这里的“不利后果”也不完全是“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用人单位不提供本来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的不利后果。
劳动者如何收集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证据 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自己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证据,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主要是由提出权利主张的当事人提供的,如举证不足就可能会败诉。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总结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需注意事项 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提出本案还有与其有意思联络的其他共同侵权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因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中的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例如,甲和乙合谋将丙打伤,丙将乙起诉到法院,乙不能以甲参与了侵权为由,要求适用本条的规定。
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第三人造成损害是指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同时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一方完全没有过错,为此应免除被告责任,而转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意味着确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被告的免责事由,不仅要关注第三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考察第三人和被告各自对损害结果的过错程度。即使第三人或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可能因为一方过错程度轻微而免责,或者因另一方具有故意而使非故意一方免责,所以需要具体认定第三人或被告的过错和过错程度之后才能确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什么是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或者免除被告责任的根据。第三人的过错可具体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第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比如,第三人故意挑逗、惹怒动物造成动物咬伤原告;二是第三人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比如,被告开车将原告撞成轻伤后,因医院的过错延误原告的伤病的治疗,引发感染导致原告的残疾。无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被告就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能够成立就可以使被告的责任得以减轻或免除,从而使第三人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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