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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民事案件的管辖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七)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三、管辖的种类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体例,诉讼管辖的种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二)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又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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