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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级别管辖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只是由于各自国家法院的设置不同,审级不同,而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以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

三、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以下三种: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涉及台、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4)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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