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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日期:2012-07-30 点击:706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有许多此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了拾得人的通知义务:(1)拾得并占有遗失物者,应立即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领的人。(2)拾得人不认识有权受领的人或不知其所在者,应立即将遗失物及有可能对查明有权受领人有关的重要的情事报告主管官署。遗失物的价值不超过10马克者,不需要报告。

  •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878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的规定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也有此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权利的消灭:(1)在出让物上设定第三人权利的,该项权利因取得所有权而消灭。但在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二句规定的情况下,上述规定仅在受让人从出让人处取得占有时,始得适用之。根据第九百二十九条a或者第九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出让时,或者根据第九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出让的物是由出让人间接占有时,第三人的权利仅在受让人基于出让而取得物的占有时,始行消灭。

  •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日期:2012-07-30 点击:484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是善意取得的特殊问题,有此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对丢失的物无善意取得:(1)从所有权人处盗窃的物、由所有权人遗失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发生根据第九百三十二条到第九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公为间接占有人的,物为占有人所丢失时,亦同。(2)对于金钱或者无记名证券以及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的物,不适用上述规定。

  •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日期:2012-07-30 点击:1002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 关于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时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324次

    关于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时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第一,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第二,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第三,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第四,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仍然能够对抗该买受人。

  • 关于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436次

    关于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第二,相对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明知行为人对该物无处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相对人不能作为善意相对人而享受对对方的权利的瑕疵担保的要求;第三,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后仍未能排除,如果在合同成立时,虽有权利瑕疵,但在合同成立后,行为人取得了该物的处分权,则应视为权利瑕疵已经除去。

  • 在调解过程中,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案外人能否参加诉讼?
    日期:2012-05-23 点击:948次

    在调解过程中,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案外人能否参加诉讼 无论双方当事人与保证人如何约定保证责任,案外人不能参加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但法院可以审查案外人的资格与能力,告之担保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卷。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执行庭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 债务人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所有人能否参加诉讼?
    日期:2012-05-23 点击:558次

    债务人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所有人能否参加诉讼 如果抵押物所有人授权或明知债务人以其财产作为主合同的抵押物的,抵押有效。如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抵押物所有人以被告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如果抵押物所有人不知债务人以其财产作为主合同抵押物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也可另行起诉。

  • 能否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
    日期:2012-05-23 点击:461次

    能否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 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则不能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应以被保证人住所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可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如何处理?
    日期:2012-05-23 点击:478次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如何处理 如果涉及犯罪行为,需追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者刑事责任的,应将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者的犯罪材料移送有关部门,不影响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的,对于经济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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