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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日期:2012-08-2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4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申请

(一)公示催告申请的提出

公示催告的申请,是指享有请求权的持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公示催告的方式维护自己票据上权利的法律行为。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人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的内容:1.票面金额。票面金额是指失票上载明的金额;2.发票人。发票人是指签发票据的人;3.持票人。持票人是指丧失票据前的最后票据持有人;4.背书人。背书人是指转让票据权利的人;5.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以及付款人、受款人、银行账号和票据被盗、遗失、灭失的经过。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受理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以审理的行为。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审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应当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包括:(1).申请主体资格的审查,即审查人申请是否是享有请求权的票据持有人;(2).申请标的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灭失;(3).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是否与申请请求相符;(4).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属本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经过上述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止付和公告

(一)止付

止付即通知停止支付。停止支付通知,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支付的文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停止支付的性质,是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人民法院为了保护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保全性措施。因为,票据是支付人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权利人在丧失票据的情况下,随时面临权利被侵害的危险。停止支付通知,在法律上有在要求支付人履行停止支付义务的效力,如果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后不停止支付,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根据《意见》第236条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停止支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停止支付通知的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二)公告

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开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告示。公告是人民法院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人民法院的公告应写明如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姓名、机构所在地等。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时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为60日。期间应标明开始日和终止日。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和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公告中写明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无效,以及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将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的公告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将公告张贴于证券交易所。

四、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权利不因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于判明是否对失票作出除权判决,而不是确认申报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条件

关于申报权利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虽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申报权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票人。所谓持票人,是指被催告申报权利的失票持有人,即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后,取得该票据的人。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不能分离的;持有票据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所以,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被催告申报权利的失票持有人。为此,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申报人出示的票据,必须同被催告的失票一致,申报才能成立。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权利的申请。

2.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申报权利一般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为60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如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因故未申报权利,而在申报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同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报权利的效力

申报权利的效力,是指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在法律上所产生的后果,即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在法律上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申报后,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申请人如不服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就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法院驳回申报的裁定,也可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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