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途径的法律规定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途径,是国家间进行司法协助联系的通道,是司法协助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协助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因此,本条法律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关于两国法院间代为诉讼行为的前提条件和范围的法律规定 两国法院之间相互请求代为诉讼行为,一般是在两国之间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进行。如果两国之间既没有签订双边的有关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也没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那么这种请求与协助就需要在互惠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请求代为的诉讼行为也都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主要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如询问当事人、证人,调取证据,进行鉴定、勘验等)。
关于涉外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而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就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保全措施的程序法律规定执行。需要指出的是,仲裁机关将当事人请求保全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后,如果发生保全错误,应当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而不应由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
涉外案件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与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是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在涉外案件中显得尤为必要涉外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些民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立即采取限制债务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而债权人又不能马上提起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中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提起上诉的期间的法律规定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诉讼文书的往来,办理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等事项需要较长的时间。针对这一特点,民事诉讼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答辩期间和上诉期间作了特别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所法律规定的期间,与诉讼期间的一般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一是法定期间长一些;二是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延长法定期间。
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向我国领域外送达诉讼文书方式的法律规定 本条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只是在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情况下采用。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即使是外国当事人,也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的一般送达方式送达。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即使当事人是中国籍人,如果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居于国外,也需要采用本条法律规定的特殊送达方式。
在我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发生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我国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这里所说的适用我国法律,包括适用我国法律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本条法律规定在程序法中明确了在我国履行上述涉外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任何国家的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
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应诉管辖的法律规定 对涉外民事诉讼来说,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除了可以由纠纷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法律规定以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外,还可以因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来推定。对涉外诉讼的原告方来讲,如果他向一个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着该原告自愿接受该法院的管辖。就涉外诉讼的被告方来说,如果他在一个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诉,而不向该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并且就起诉事项作了应诉答辩的,即可被认为该被告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以后,用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他们之间的纠纷交由他们所选择的法院审理。本条所指的法院既包括我国的人民法院,也包括外国法院。协议管辖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认可。但是各国立法在确立协议管辖制度的同时,又都对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被告一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是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对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涉外案件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法对因涉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而被告在我国领域内又没有住所的案件的管辖问题作了明确法律规定:(1)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