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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在违约之诉中如何行使释明权或者依法主动进行调整
    日期:2013-01-08 点击:433次

    在违约之诉中如何行使释明权或者依法主动进行调整审判实践表明,对于在守约方提起的违约之诉中,违约方通常以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情形,为了避免给违约方带来法官先人为主、判决前已经认定其构成违约的误解,减轻当事人诉累,防止将来产生不必要的调整过高的违约金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就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

  • 当事人应以何种方式主张违约金过高
    日期:2013-01-08 点击:171次

    当事人应以何种方式主张违约金过高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问题,实践中存在提起反诉和提出抗辩两种做法,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于主张的方式不宜过分严苛,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反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出抗辩的方式主张。由于审判实践中双方的争议往往纠缠于是否违约而非违约金是否过高,因此在当事人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场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或低的问题进行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

  • 上诉案件裁判的种类
    日期:2012-08-22 点击:343次

    上诉案件裁判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决。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肯定原审判决正确、合法,否定上诉请求的判决。

  •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2-08-22 点击:327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

  • 对开庭审理特殊情况的处理
    日期:2012-08-22 点击:337次

    对开庭审理特殊情况的处理 从程序上分类,撤诉可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从主体上分类,可分为当事人撤诉和人民法院视为撤诉;从诉的性质分类,可分为撤回本诉的撤回反诉。法院视为撤诉是指当事人虽不申请撤诉,但其行为可使人民法院推定其有撤诉的意思表示时,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限内对几种情况的处置方法
    日期:2012-08-22 点击:225次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限内对几种情况的处置方法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日期:2012-08-22 点击:246次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交付时,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缓交、减交、免交的制度。

  • 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
    日期:2012-08-22 点击:220次

    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日期:2012-08-22 点击:334次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一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一同在人民法院应诉的当事人。

  •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
    日期:2012-08-22 点击:272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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