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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债权人可否诉请该保证人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
    日期:2013-01-12 点击:428次

    债权人可否诉请该保证人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 在前四期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仍不能及时还债,此时债权人当然有权向其主张偿还全部债务。因为此时实际所有债务均已到期,而债权人与保证人所订还款计划无非是一种债务展期而已,当债务人违背自己的承诺时,债权人自然有权宣布全部债权到期,并要求保证人一次性偿还。

  • 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日期:2013-01-11 点击:311次

    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可在合同订立时于合同中约定,亦可在合同争议发生之后,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 在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应当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日期:2013-01-10 点击:852次

    在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应当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除斥期间宣告终结(或者保证期间终结),此时产生二年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当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二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者起诉。在此情形,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主债务人而没有起诉保证人,应当注意另案起诉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

  • 为什么不能从借款中先扣除部分利息
    日期:2013-01-10 点击:511次

    为什么不能从借款中先扣除部分利息企业、个人借钱融资用于生产经营目的,本意就是为了借钱用钱,贷款人却事先扣收1%~3%本金作为利息提前收取,客观上损害了借款人用款的权利,也是对借款权的限制,这是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基本原则的,故而应当予以纠正,相关条款应予以撤销。

  • 如何认定独立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日期:2013-01-10 点击:441次

    如何认定独立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根据《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目前,法律并未赋予独立担保以合法地位,独立担保只是在对外贸易,中国政府对世界银行等长期贷款中出具独立担保为有效担保,而在国内业务中只承认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

  • 当事人之间可否约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仍然有效
    日期:2013-01-10 点击:391次

    当事人之间可否约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仍然有效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是法律业内人士所普遍关心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

  • 当事人可否约定保证期间为债权到期日起2年以上
    日期:2013-01-10 点击:320次

    当事人可否约定保证期间为债权到期日起2年以上由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知,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的始终,但法律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行使,时效有中止、中断的除外。

  •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
    日期:2013-01-08 点击:347次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实践中争论较多。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因此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不再适用,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倾向于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依《合同法》第98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 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并用问题
    日期:2013-01-08 点击:362次

    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并用问题《合同法》这里规定的定金应是违约定金,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定金与违约金并用并不发生矛盾,也不会产生不公平。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意见倾向于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宜支持,而如果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可以支持。

  • 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3-01-08 点击:286次

    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赋予违约方以证明违约金过高和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同时,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更了解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将证明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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