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需办理有关的委托证明手续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只有在经过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我国使领馆认证后,其效力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委托与代理关系才告成立,诉讼代理人才能根据授权委托书中所设定的范围代理诉讼。当然,本条所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履行的公证、认证手续,是在一般情况下的必经程序。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及若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的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使用法院所在国的语言、文字,这是世界各国的一致做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不能有任何变通。即使审判人员通晓外语,也不能使用外语对外国当事人进行询问、审判。外国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诉讼材料,也必须附有中文译文。但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而不能委托别国律师,包括外国当事人本国的律师以及除我国以外的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律师。这是因为: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不能延伸于国外。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外国律师参与非本国法院的诉讼活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
民事诉讼中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的适用的法律规定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为了便于外交代表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外交官员有效地执行职务,各国根据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和以外交官员的身份来本国执行职务的人员以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其中包括民事上的司法豁免权,即外交代表和有特殊身份的外交官员的民事行为及其财产免受驻在国法院管辖。比如,不受驻在国法院的审判,不受强制执行,以及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等。此外,某些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也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关于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法律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均有信守和付诸实施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的这条法律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承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即使国际条约的法律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也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法律规定。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法律规定但国际条约有法律规定的,也应当依照国际条约的法律规定办理。
关于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 对于涉外民事诉讼,首先要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法律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法律规定中未作法律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各编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法律规定属于适应涉外民事诉讼特点的特殊法律规定,而其他各编的法律规定属于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律规定。根据特别法律规定优先于一般法律规定的原则,对于涉外民事诉讼,应优先适用本编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特别法律规定,是由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的。首先,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
民事诉讼中关于执行终结的法律规定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有合法的执行根据。执行根据也称执行文书,是权利人据以申请执行的凭证,也是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执行根据主要包括:(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书;(3)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例如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作为执行根据的上述法律文书被撤销,继续执行将缺乏合法生效的法律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中关于执行中止的法律规定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对案外人的异议在审结以前,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争议,本案能否继续执行,取决于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理结果。因此,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需要说明两点:第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非当然发生执行中止的法律后果,案外人的异议必须“确有理由”。第二,是否“确有理由”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中关于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的对象是被申请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名单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公众所知晓,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压力,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中关于继续履行义务及随时申请执行的法律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已经实施了法律所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中关于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人,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债务人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之间因申请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并没有终结。也就是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和非法人组织的偿债责任是无限的,被执行人的义务不因采取了执行措施而终结,被执行人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就应当履行义务,一直到义务履行完毕。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及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 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的属于要求当事人从事某种行为。行为的执行,指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也称积极的行为,即被执行人以积极的方式作出某种行为,比如,修缮房屋、拆除违章建筑等;不作为,也称消极的行为,指被执行人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如停止侵害。本条对行为的执行法律规定了本人实施和可替代实施两种,可替代行为,是指可以由他人代替行为人本人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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