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的补充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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