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
(二)当事人的特征
1、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最基本的特征。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在有少数情况下,立法允许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1、清算组织;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为保护死亡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此外,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也可以成为“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它又称为当事人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它又称为诉讼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当事人就特定的案件有资格起诉或应诉,成为原告或被告,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当事人。
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是指判断该形式上的当事人是否是正当当事人的依托。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作为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保护其合法权益。其行使诉权的依据是对诉讼标的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即对诉讼标的在实体上有处分的权利。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后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当事人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5)有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6)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7)认为法庭笔录确有错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8)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有提出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
六、当事人的更换与追加
(一)当事人的更换
(二)当事人的追加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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