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3.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婚姻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7.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8.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一推了之,应作为民事赔偿案予以受理。
9.原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说明情况不予受理。
10、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而诉至法院者,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1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1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裁定驳回起诉
13.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当事人对有关名誉权纠纷起诉时,凡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15.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16.科技拨款有偿使用合同引发的纠纷,因科研开发单位与委托单位(或主持项目的部门)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应属民事争议。若当事人起诉,按民事案件对待,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
17.企业经营者为请求兑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收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经济合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8.当事人一方就专利纠纷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专利管理机关已经立案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另一方接到专利管理机关的答辩通知书作了实质性答辩,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告知其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撤回请求调处手续。
19.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扶持企业和农户发展生产,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发放支农款、扶贫金等,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这类合同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如果发生纠纷,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为宜。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如果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在行政部门未能解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情况下,或者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对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的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政府及其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机关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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