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一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一同在人民法院应诉的当事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3.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4.属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5.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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