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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对开庭审理特殊情况的处理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撤诉

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经成立之诉撤销。

从程序上分类,撤诉可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从主体上分类,可分为当事人撤诉和人民法院视为撤诉;从诉的性质分类,可分为撤回本诉的撤回反诉。

(一)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系指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将已经提出的诉撤销。撤回起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2.撤回起诉,必须出于原告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4.撤回起诉必须在起诉成立后法院判决宣告前提出。

(二)法院视为撤诉

法院视为撤诉是指当事人虽不申请撤诉,但其行为可使人民法院推定其有撤诉的意思表示时,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三)撤回本诉与撤回反诉

二、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有四种:

第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第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第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中途暂时停止。造成诉讼程序中途停止的原因有: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四、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部分当事人无故未参加或当事人未参加完开庭审理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判决有三种情形:

(一)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后,被告反诉的案件,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可以就反诉缺席判决;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许可原告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五、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不得已结束诉讼的制度。诉讼终结又称诉讼终止或终结诉讼。

诉讼终结与诉讼结束不同:

1、前者是非正常的结束,后者是正常的结束;

2、前者系诉讼程序尚未完毕,后者系诉讼程序业已进行完毕;

3、诉讼终结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作结论,诉讼结束时人民法院必须对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评判。

4、诉讼终结只能采用裁定书,诉讼结束采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也不同。前者系永远结束,诉讼程序不再恢复;后者是暂时停止,一旦条件成熟,诉讼程序会立即恢复。

诉讼终结的情形有四种: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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