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的联系表现在:(1)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而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2)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简易程序中未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3)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4)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的第一审程序,各自是独立的。
它们的区别表现在:简易程序比较简单、方便,而普通程序完整、系统;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较窄,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而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外的一切民事案件,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1.便于当事人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
(一)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二)程序选择权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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