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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9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的概念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交付时,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缓交、减交、免交的制度。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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