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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上诉案件裁判的种类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上诉案件裁判的种类

(一)判决驳回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决。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肯定原审判决正确、合法,否定上诉请求的判决。

(二)依法改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决改判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作出变更原判决的判决;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予以改判。

(三)裁定发回重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4)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有下述两种: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意见》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有下列几种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②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④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将不属于诉讼第三人的列为诉讼第三人的判决。

(四)对一审裁定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二、上诉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三、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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