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
8.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