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

8.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