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范围在德国,当事人的声明未能清楚说明有关事项时,法院可以令当事人再就有关事项加以陈述,如果当事人的陈述毫无意义或者带有欺诈性,可以行使释明权将其消除。但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即使不行使释明权,也不构成违反释明义务,所以不得将此作为上诉审的理由。在这种情形下,释明权被视为一种权利而非义务。
法官释明权概述释明权是指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释明权的行使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也就是不能超越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不能超越当事人主张和提出诉讼资料的范围。
法院审判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依法可资权利救济的法律程序和途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的具体含义应如何理解、该条规定与《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冲突以及上述法律规范如因规定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产生冲突,人民法院如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大额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在借款案件的审判实践当中,理应以借条为核心来开展案件的审判,因为借条是借款案件中最核心的证据。如果没有特别明显不可解释的因素,不要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据效力,在一般的借款纠纷当中,法官在认定是否有借款事实时,一般会把借条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的。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与举证责任分配被告胡俊明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来源情况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法律依据。在被告胡俊明相关银行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的时间、地点与被告韩建文相关银行账户转出大额资金的时间、地点相同的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胡俊明有义务对其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运用经验法则结合证据审查对借贷合同事实关系的认定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情况较多,有的案件当事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国家、集体或自然人)的利益等等。本案中,原、被告并不认识,原告冒然将大额资金出借给尚未成年的被告,有违常理,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一般会形成合理怀疑。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主张债权应否支持及预扣利息、债务加人、一般保证责任等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借条本金中包含隐形高息时,如何认定出借本金实际数额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将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款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中高额利息的认证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民问借贷是很多经济实体融资的重要渠道。为了尽可能的融资成功,即使贷款人要求给付高于法定标准的利息,并且为了规避法律收取利息时不出具凭证,借款人也不得不予以容忍。审判实践发现这种做法已逐渐扩散,几乎成为民间借贷的惯例。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的过高利息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利息约定高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过高违法但并非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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