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最高法民一庭给出审判意见:“空床费”有效吗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另外,这种协议也符合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
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对于房屋产权的认定应以登记为准。婚姻法等法律并未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物权变动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夫妻离婚对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未办理物权登记亦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且,物权具有公示公信力,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也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应对抗外部的当事人。
如何定性在法庭遗弃精神病子女的行为虽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金某将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子女遗弃在审判庭,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秩序,但是这一行为不是发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而是庭审之后,不构成影响法庭秩序;但是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金某在审判庭遗弃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报纸公告催收债务须以债务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债权人在保证债权的私力救济中,虽然可以采用报纸公告的方式主张权利,但报纸公告送达亦有适用范围和条件,不能说凡经过公告催收的,即视为主张过权利。也即,报纸公告催收仅是债权人诸多权利主张方式中的一种,该方式虽为法律渊源所认可,但也必须依法进行,只有在适用条件成就时方可为之。
汉涛公司诉百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互联网环境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信息不能当然地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划定行为的边界。在判断使用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需考虑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效果、积极效果与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衡量、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对是否违反商业道德进行相对客观化的审查。
转让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合同效力不确认违法行为无效不能达到立法目的的,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在防止法律事实上之行为的,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人货混装出险,保险公司拒赔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的法律效力问题。申请人认为其明显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依法在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双方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则认为免责条款无效,无法律依据。
因果关系成立是承担交强险的前提“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应当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但不成立侵权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因本案被保险人龚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龚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适当行使释明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释明权的设定宗旨,除了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外,更重要的是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尽可能地防止当事人由于自己没有适当行使诉讼权利而导致其丧失该权利的情况发生。因此,释明权的适当行使,对于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如果没有进行适当的释明工作,就会影响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国法律关于释明权的规定及其分析法院会丧失作为诉讼指挥者的中立地位,这种释明也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有关程序的诉讼指挥权了。因此,法庭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告知当事人要注意自己起诉的角度和方法,注意自己应基于什么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诉讼结果。毕竟,法官面对当事人时,最终的角度地位应该是“你给我事,我给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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