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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日期:2013-04-10 点击:736次

    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需要鉴定、勘验的;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 借款行为是否发生最好以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合同
    日期:2013-01-12 点击:688次

    借款行为是否发生最好以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人签署已收到出借人款项的收据。因为,一般情况下,只是签订借款合同也仅是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意向,并不一定发生实际借款行为。为避免发生纠纷时出借人举证上的困难,应当在履行重大事项时,有书面证明为宜。

  • 判决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能否合并进行
    日期:2013-01-12 点击:988次

    判决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能否合并进行在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计算方法是:本金×滞纳金标准×合同期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即为拖欠滞纳金,如允许计收复利的,在本金中还应加上利息数额。

  • 卖方的损失中是否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后卖方可获得的利润
    日期:2013-01-12 点击:417次

    卖方的损失中是否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后卖方可获得的利润在经济合同交往关系中,一般情况下不支持可得利益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予以考虑:第一,如长途运输赚取地区差价的买卖合同关系,由于供方、运输方的过错,导致货物错运、迟运造成买方的损失,应当按收货方所在地价格予以赔付,而非以购人时价格予以赔付。

  • 定金一般分为订约定金和履约定金
    日期:2013-01-12 点击:967次

    定金一般分为订约定金和履约定金履约定金是在合同签订时,为约束买方的权利,使其不会随意终止合同,由其向供方交纳合同金额20 %左右的资金,视为履约定金。该定金可以在具体履行中折抵价款,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予以退回。

  • 共同共有债权人是5人。债务人一人将债权偿还其中2人,没通知其他三人,这种给付有瑕疵吗
    日期:2013-01-12 点击:423次

    共同共有债权人是5人。债务人一人将债权偿还其中2人,没通知其他三人,这种给付有瑕疵吗对于偿债的方式与效果,应作如下区分:其一,原则上债权、债务都存在连带性,不一定细分,这对于债务人来讲简化了进一步区分的烦琐程序。其二,如果通过协议确立了偿债方式、数额,则应当依约履行,违反了约定的条款,均视为违约,应当予以纠正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三,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享有权利、承担债务是按份的,应当告知对方,得到各方一致认可,且应遵照认可的条件履行,不能将资金仅偿付给某一、两个债权人。

  • 法院或者仲裁委是否会主动认定合同无效
    日期:2013-01-10 点击:1213次

    法院或者仲裁委是否会主动认定合同无效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合同无效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均不应予以主动审查。仲裁和诉讼均应根据当事人请求进行,有道理的支持,无理的则予以驳回。除非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关系违反了法律、法规确定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在处理时适用法律上不能避开,必须要依相关条款处理的,方可主动依职权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否则,一般性违法、违规可不按无效处理。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抗辩权的提出依赖于对方的请求权,取得司法支持应如何把握
    日期:2013-01-10 点击:406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抗辩权的提出依赖于对方的请求权,取得司法支持应如何把握一方当事人抗辩权的行使有赖于对方的请求权。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行使抗辩权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归于消灭或者给对方的请求权的实现造成阻碍。因此,合同中的抗辩权具有防御性,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产生的基础在于对方有效请求权的存在。

  • 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处理时应重点把握什么原则
    日期:2013-01-10 点击:162次

    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处理时应重点把握什么原则如果未中标人对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评标等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法院确认与中标人的签约无效并诉至法院时,首先是原告的主体资格难以成立。从一般民法原理出发,落选者不具备原告资格;其次因为政府机关、评标委员会等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都不直接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因此民事诉讼无法启动审判程序。

  • 债权人能否对撤销的财产或利益优先受偿
    日期:2013-01-08 点击:296次

    债权人能否对撤销的财产或利益优先受偿债权人对撤销的利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甚至获得了胜诉的判决,也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债权人不必通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将通过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财产全部取走,用来清偿对自己的债务。如果有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且已获得胜诉的判决,则在执行时应当按照债权的比例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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