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能否合并进行。判决:(1)生效十日内偿付本金及利息;(2)利息自2004年1月2日至给付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3)如不按期给付双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请问:(1)主张利息截止日应计算到何日?(2)迟延履行金计算日期如何确定?
解答:这一问题在民事审判中带有普遍性,有不少人仍存有疑虑,法官乱判,律师乱请求。各地法院怎么判的都有。2009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释[2009]6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对迟延利息的计算方法。
(1)利息是指依合同约定,随本金而产生了孳息,是指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利息。合同期满或者每期还款期逾期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要向借款人收取滞纳金,既包括利息,也包括违约金。如果约定利息可计收复利的,(本金+利息)×滞纳金标准×拖欠期间。
(2)在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计算方法是:本金×滞纳金标准×合同期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即为拖欠滞纳金,如允许计收复利的,在本金中还应加上利息数额。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届满至拖欠的实际日期,应当双倍计算滞纳金(或逾期利息)则为:利息+逾期滞纳金+同期贷款利率标准x判决履行日至强制执行日x2,然后再将本金、利息、滞纳金一并加上,关键要区别2倍滞纳金其实是一个特定期日内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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