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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评估机制
    日期:2013-07-04 点击:167次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评估机制 在司法估价程序的启动过程中,公司居于主导地位。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规定,若公司与股东未就收买价格达成协议,公司就当在收到支付要求后60日内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决定股票的公正价格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如果公司未启动这一程序,则应支付异议股东所要求的金额。并且,在司法估价程序中的有关费用和开销,包括法院指定评估师的报酬应由公司处理。仔细分析来,这种模式与“先履行”的协议模式基本思想是一致的。

  • 法院有权力督促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机关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日期:2013-04-30 点击:235次

    法院有权力督促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机关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例如专业人员、中介机构等,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公司未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股东侵占公司的货物、厂房及资金怎么办
    日期:2013-04-30 点击:630次

    股东侵占公司的货物、厂房及资金怎么办在公司经营正常情况下,其他股东当然可以以股东代表诉讼方式替公司主张权利,亦可因公司不返还股东垫付款项而直接向公司索要,并由控制公司、侵占公司权益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当公司连续二年没有年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恢复经营已是不可能,此时再提起代表诉讼似乎也失去了法律意义。

  • 以划拨土地作为出资是否应视为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
    日期:2013-04-30 点击:419次

    以划拨土地作为出资是否应视为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由于甲公司提供的土地为划拨土地,投入使用时没有变更土地使用用途,此时按说建设建筑物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故而,首先应当报经各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将非法或者不合格的土地用途合法化,建筑物也必然随之合法化,投入市场销售便没有了障碍。

  • 公司律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后如何清算
    日期:2013-04-30 点击:274次

    公司律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后如何清算涉及到刑事判决的认定问题,如果认定承包期间投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都是个人的,就不存在职务侵占的问题。既然认定职务侵占并被判刑,这个问题就无法推翻了。其实,如果真的是承包期间的投入,就不应认定职务侵占。另,请求解散公司和清算是两个不同的请求,程序也不同,因此,仅仅要求解散,尚不能考虑清算的问题。

  • 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最重要的属性
    日期:2013-04-10 点击:412次

    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最重要的属性证据的客观性包括几层含义:第一,证据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事实,或者是发生过的,或者是将来必定会发生的事实。第二,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第三,表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如果搜集的证据不完整,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暂时无法认定其客观性。

  • 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日期:2013-04-10 点击:685次

    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需要鉴定、勘验的;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 借款行为是否发生最好以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合同
    日期:2013-01-12 点击:660次

    借款行为是否发生最好以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人签署已收到出借人款项的收据。因为,一般情况下,只是签订借款合同也仅是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意向,并不一定发生实际借款行为。为避免发生纠纷时出借人举证上的困难,应当在履行重大事项时,有书面证明为宜。

  • 判决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能否合并进行
    日期:2013-01-12 点击:900次

    判决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能否合并进行在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计算方法是:本金×滞纳金标准×合同期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即为拖欠滞纳金,如允许计收复利的,在本金中还应加上利息数额。

  • 卖方的损失中是否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后卖方可获得的利润
    日期:2013-01-12 点击:414次

    卖方的损失中是否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后卖方可获得的利润在经济合同交往关系中,一般情况下不支持可得利益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予以考虑:第一,如长途运输赚取地区差价的买卖合同关系,由于供方、运输方的过错,导致货物错运、迟运造成买方的损失,应当按收货方所在地价格予以赔付,而非以购人时价格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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