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岗位是一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用人单位从指挥管理生产秩序角度要求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则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角度要求不能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有的人甚至地认为,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就要形成“铁交椅”现象,言下之意劳动者就应该被任意调动,劳动者就是用人单位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颗棋子,面晃是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
我国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模式的选择及体系架构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再也找不到具有可操作性的其他规定。然而,实践中无论是上市公司或是不上市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公司经营者,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例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广大中小股东受排挤、压榨、掠夺和剥削,却找不到有效的救济方式,生活在水生火热之中,苦不堪言。因此,我国必须在学习、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结合国情的原则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中小股东保护的模式体系。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权的执行问题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从性质上看,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对公司全体股东、经营者乃至未来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拘束力。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出现瑕疵并非罕见。此类瑕疵的出现,事关全体股东切身利益,法律既不能坐视损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民主、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瑕疵而不问;也不能容忍当事人不分瑕疵之轻重随意随时推翻决议效力的“地雷”战。法律允许股东就有瑕疵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旨在借助司法权力舒缓公平与效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领域的紧张对峙。
合资企业股权退出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通过减资,将特定股东的出资返还给股东,使该股东从公司中退出。这种减资的结果仍然是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减少公司的实有资本,属于实质性减资。依据公司法的资本不变原则,减资是受严格限制的,目的是“防止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财产能力的降低和责任范围的减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修订前《公司法》第186条和新《公司法》第178条都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条件和程序,在公告债权人的期限上有所变化,但没有实质性差别: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做出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对外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后办理减资登记手续。但是对于操作上未经债权人的认可减资的如何处理与债权人如何阻止未经其同意的减资活动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要求的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处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评估机制 在司法估价程序的启动过程中,公司居于主导地位。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规定,若公司与股东未就收买价格达成协议,公司就当在收到支付要求后60日内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决定股票的公正价格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如果公司未启动这一程序,则应支付异议股东所要求的金额。并且,在司法估价程序中的有关费用和开销,包括法院指定评估师的报酬应由公司处理。仔细分析来,这种模式与“先履行”的协议模式基本思想是一致的。
法院有权力督促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机关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例如专业人员、中介机构等,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公司未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东侵占公司的货物、厂房及资金怎么办在公司经营正常情况下,其他股东当然可以以股东代表诉讼方式替公司主张权利,亦可因公司不返还股东垫付款项而直接向公司索要,并由控制公司、侵占公司权益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当公司连续二年没有年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恢复经营已是不可能,此时再提起代表诉讼似乎也失去了法律意义。
以划拨土地作为出资是否应视为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由于甲公司提供的土地为划拨土地,投入使用时没有变更土地使用用途,此时按说建设建筑物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故而,首先应当报经各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将非法或者不合格的土地用途合法化,建筑物也必然随之合法化,投入市场销售便没有了障碍。
公司律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后如何清算涉及到刑事判决的认定问题,如果认定承包期间投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都是个人的,就不存在职务侵占的问题。既然认定职务侵占并被判刑,这个问题就无法推翻了。其实,如果真的是承包期间的投入,就不应认定职务侵占。另,请求解散公司和清算是两个不同的请求,程序也不同,因此,仅仅要求解散,尚不能考虑清算的问题。
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最重要的属性证据的客观性包括几层含义:第一,证据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事实,或者是发生过的,或者是将来必定会发生的事实。第二,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第三,表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如果搜集的证据不完整,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暂时无法认定其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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