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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日期:2012-05-08 点击:845次

    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借用他人身份证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本案中,原审赣县人民法院还从对合同性质的判断出发,提供了另一种裁判思路。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由于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的性质不同,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因为这时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

  •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
    日期:2012-05-05 点击:255次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 接受培训前与单位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中就培训费的赔偿问题作出了约定,因此,小李在服务期内辞职时就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向单位赔偿相应的费用。仲裁委员会裁决小李向公司支付4万元的经济损失也是合法有据的。这里的培训费用是指单位有支付凭证的、与培训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车旅费、住宿费、培训课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应包括在间接受害人之内?
    日期:2012-05-03 点击:210次

    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应包括在间接受害人之内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有人认为,胎儿尚未出生,尚不具有权利能力。然而,胎儿在其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如果简单地奉行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一法律原则,则势必导致即将出生的胎儿出生后的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护。吴甲已成功受孕。如果吴某健在,抚养吴甲既是其愿望,又是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他们之间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血缘而不可改变地存在,并不因吴甲出生早、晚而发生变化,只要其正常出生,就有权利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配
    日期:2012-05-03 点击:240次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配 张先生的儿子是需要抚养照顾的未成年人,在确定4人份额之前应先行保留他的必要抚养费。所以,赔偿金的分配,应在扣除张先生父母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张先生儿子的必要抚养费基础上,将剩余赔偿金视为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均予以分配。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父母给付张先生妻子补偿金近2万元,给付张先生儿子补偿金近4万元。

  •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担任保证人的担保合同效力
    日期:2012-05-03 点击:289次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担任保证人的担保合同效力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担任保证人而与债权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保证合同,性质上属于从合同,其效力决定于主合同的效力,因而,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担任保证人而与债权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还依赖于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借款合同的效力。若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另一方提供担保而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则该合同无效。夫妻双方事先串通,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并与其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为该债务提供担保而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而实际上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此时担保合同也无效。

  • 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效力及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起诉的问题
    日期:2012-05-03 点击:914次

    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效力及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起诉的问题 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规定仅规定劳动者提出起诉的情形,而对用人单位对部分劳动者提出起诉的情形未作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做法,如将后起诉的按反诉对待,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等,而《解释》规定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为被告,但人民法院应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

  • 诉讼与劳动仲裁管辖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限问题
    日期:2012-05-03 点击:834次

    诉讼与劳动仲裁管辖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限问题 劳动者不服起诉到法院,而根据本文前面的陈述,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劳动者只好又回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这样,劳动者不但不方便诉讼,且实际上增加了诉累。以上分析并非理论上的假设,而是真实发生的案例。 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三种理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获准许或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是否生效,缺乏有关规定。这涉及到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问题。笔者认为可参照对仲裁裁决撤诉情形的处理。

  • 对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司法救济问题
    日期:2012-05-03 点击:896次

    对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司法救济问题 对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而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能否处理?对此,缺乏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劳动法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变更案由继续审理。但多数人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由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中如何看待经过的仲裁程序?
    日期:2012-05-03 点击:308次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中如何看待经过的仲裁程序 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后,如何看待已经经过的仲裁程序,在理论上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仲裁就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处理时不应再涉及仲裁。对当事人提到的诸如仲裁程序违法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还应将仲裁裁决中具有执行内容的部分在判决主文中写明,也即是说要处理原告未请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为被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另外,仲裁期间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仲裁调解书则不能再起诉。

  • 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婚姻效力认定
    日期:2012-05-02 点击:225次

    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婚姻效力认定 “婚姻登记瑕疵”的范围很广,包括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登记结婚、使用虚假户口或虚假姓名登记结婚、因疏忽婚姻姓名登记错误、隐瞒真实身份等欺诈结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结婚、结婚登记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越权管辖婚姻登记,等等。凡是无效婚姻(包括相对无效婚姻)之外的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都属于“婚姻登记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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