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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保险合同纠纷案之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父母是否仅指亲生父母
    日期:2012-04-24 点击:292次

    保险合同纠纷案之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父母是否仅指亲生父母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一种是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一、当符合该规定的投保人因故变更后不再是投保人而发生意外身故或全残,是否可豁免?根据条款规定作文义解释,应该是可以豁免的。二、变更后的投保人年龄在49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因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否豁免保费,按条款的文义是不可以的。显然这是违反保险合同的本意的。由此看来,在设计保险条款时,不仅要符合保险学原理,还要符合保险法理,同时在各个方面都要尽可能详尽、周全,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使保险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侵犯他方婚前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4-24 点击:328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侵犯他方婚前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到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夫妻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为个别的权利主体,一方因过错侵犯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事立法并不否认夫妻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侵犯他方的婚前财产的情形,但是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以适用一般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也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他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产生赔偿责任也是应有之义。

  • 法官解析审判实践中遗留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
    日期:2012-04-24 点击:217次

    法官解析审判实践中遗留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 公民死亡后,则没有清算程序,也就不存在清算人,可以当然代表所有继承人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实践中,对遗留债权债务有关的诉讼应否追加继承人及在特定情况下变更诉讼主体的理解有些不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很有必要进行统一,以维护法制的尊严。遗留债权纠纷主体的确定。诉讼是为是实体权利的实现服务的,如何列当事人就得看谁享有实体权利,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此区别对待如下:遗产已分割的,债权分配给谁,谁就享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诉讼中,应以他(或他们)为原告,不必通知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

  • 全国首创增设“网事审判庭”被侵权人可直接起诉“网名”
    日期:2012-04-18 点击:323次

    全国首创增设“网事审判庭”被侵权人可直接起诉“网名” 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向网站调查被告的登记、注册资料;同时可以申请法院向公安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调查该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确定真实身份信息,人民法院应以相关信息载明的主体作为被告进行审理。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法庭通常只有民事和刑事之分。但互联网越来越发达,造谣、诽谤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面对这些诉讼案件,只有司法解释意见显然还不够。有些基层民事法庭的法官很快发现,网络侵权案件举证难、查证难,让很多法官产生畏难情绪。

  • 侵权行为人是否对受害人自己选择医院或者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2-04-17 点击:523次

    侵权行为人是否对受害人自己选择医院或者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受害人自行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取消了对受害人转院的不合理限制。所以,即使未经原就住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转院之后发生的医疗费仍然应该包含在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内。

  • 侵权责任法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探讨
    日期:2012-04-05 点击:196次

    侵权责任法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探讨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目的仅在于确认侵权人身份,本身对侵权行为的认识并不会产生影响,因此应该属于行政调查权范畴(基于行政管理及处罚的需要)或者法院证据调查权范畴,这项权利不应该通过私权利的配置来实现,否则确实存在可能权利滥用而导致对隐私权等私权的侵犯。问题是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并不意味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性的否定,事实上《解释》也是在当时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突破。由此,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如何对待《解释》第五条,仍需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

  • 雇佣民工的劳务费应由发包公司负担还是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日期:2012-04-03 点击:498次

    雇佣民工的劳务费应由发包公司负担还是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俞先生与赵先生的口头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我国允许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案中,工地负责人俞先生为保证工程进度,同意赵先生雇用两名民工。

  • 损害赔偿经典案例评析之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
    日期:2012-04-03 点击:563次

    损害赔偿经典案例评析之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 王某受雇于村委会,双方已明确约定职责范围为为村内公共设施清理垃圾,而王某清理李某猪场垃圾的行为系非履行职务行为,故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王某为被告李某清理猪场垃圾的过程中,王某以自己的劳务及自备工具完成清理垃圾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同时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时,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12-03-31 点击:1613次

    同时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时,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原告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认为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又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被告的行为既侵犯肖像权又侵犯名誉权;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只构成侵犯肖像权,名誉的损害只是侵犯肖像权的结果状态,故不再单独承担责任。

  • 将被辞退的员工照片随意张贴,是否侵害其肖像权
    日期:2012-03-31 点击:368次

    将被辞退的员工照片随意张贴,是否侵害其肖像权 电机厂承认了曾在保安亭张贴过杨某的照片。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道杨某被辞退的事,对杨某造成一定影响,该行为已经侵害了杨某的肖像权,应该停止侵害,并直接向杨某道歉。但对于杨某提出的侵害名誉权和精神索赔赔偿,法院认为电机厂的行为没有丑化和侮辱杨某的恶意,因此不予支持杨某的请求。最后,法院判决电机厂停止使用杨某的照片,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杨某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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