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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侵权行为人是否对受害人自己选择医院或者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2-04-17 点击:518次

    侵权行为人是否对受害人自己选择医院或者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受害人自行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取消了对受害人转院的不合理限制。所以,即使未经原就住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转院之后发生的医疗费仍然应该包含在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内。

  • 侵权责任法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探讨
    日期:2012-04-05 点击:182次

    侵权责任法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探讨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目的仅在于确认侵权人身份,本身对侵权行为的认识并不会产生影响,因此应该属于行政调查权范畴(基于行政管理及处罚的需要)或者法院证据调查权范畴,这项权利不应该通过私权利的配置来实现,否则确实存在可能权利滥用而导致对隐私权等私权的侵犯。问题是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并不意味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性的否定,事实上《解释》也是在当时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突破。由此,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如何对待《解释》第五条,仍需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

  • 雇佣民工的劳务费应由发包公司负担还是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日期:2012-04-03 点击:498次

    雇佣民工的劳务费应由发包公司负担还是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俞先生与赵先生的口头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我国允许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案中,工地负责人俞先生为保证工程进度,同意赵先生雇用两名民工。

  • 损害赔偿经典案例评析之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
    日期:2012-04-03 点击:558次

    损害赔偿经典案例评析之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认定 王某受雇于村委会,双方已明确约定职责范围为为村内公共设施清理垃圾,而王某清理李某猪场垃圾的行为系非履行职务行为,故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王某为被告李某清理猪场垃圾的过程中,王某以自己的劳务及自备工具完成清理垃圾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同时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时,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12-03-31 点击:1567次

    同时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时,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原告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认为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又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被告的行为既侵犯肖像权又侵犯名誉权;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只构成侵犯肖像权,名誉的损害只是侵犯肖像权的结果状态,故不再单独承担责任。

  • 将被辞退的员工照片随意张贴,是否侵害其肖像权
    日期:2012-03-31 点击:363次

    将被辞退的员工照片随意张贴,是否侵害其肖像权 电机厂承认了曾在保安亭张贴过杨某的照片。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道杨某被辞退的事,对杨某造成一定影响,该行为已经侵害了杨某的肖像权,应该停止侵害,并直接向杨某道歉。但对于杨某提出的侵害名誉权和精神索赔赔偿,法院认为电机厂的行为没有丑化和侮辱杨某的恶意,因此不予支持杨某的请求。最后,法院判决电机厂停止使用杨某的照片,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杨某赔礼道歉。

  • 正当防卫误伤他人,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日期:2012-03-31 点击:800次

    正当防卫误伤他人,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是否有证据证明刘宗幸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刘宗幸在起诉状中所称的“并非故意殴打他人,梁传举误开房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条件下认为梁传举为小偷也不为过”的理由和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梁传举深夜错开门,在听到房内有动静后又没用正确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梁传举,其行为虽造成第三人轻微伤,但原告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这显然是将“故意”作为免责标准。

  • 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的公平责任原则适用
    日期:2012-03-11 点击:1096次

    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的公平责任原则适用 如果加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应适用过错责任,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受害人自己负责。即使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过错,也应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分配责任,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此,只有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所谓双方均无过错是指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而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又显失公平。

  •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临时号牌过期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日期:2012-03-10 点击:277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临时号牌过期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本案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在合法的年检有效期内、且其后已领取了新的号牌。事故的发生系因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员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所致,与临时号有未过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此时亦未明显增加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而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不公平。

  • 孩童水塘溺水死亡水塘管理者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2-03-10 点击:1220次

    孩童水塘溺水死亡水塘管理者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因雨并已形成水塘,应采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标志的明显性和措施的安全性均应作较高的要求。同时,对受害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低,不因一般的过失或轻微的过失而使受害人承担混合过错的责任。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周全的保护。首先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主观过错,一般指设置或管理不当或欠缺,工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注意义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即构成赔偿责任。直接占有、管理该物时,所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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