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农户建房发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分担被告朱某某将工程土建项目发包给被告吴某某,将工程木工项目发包给许某、俞某某夫妇,许某、俞某某夫妇与被告朱某某之间及二被告之间均属于承揽关系。关于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分摊,被告朱某某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并将工程发包给无工匠证的工匠施工,因此作为建房户的定作方存在选任不当的过失行为。
除名职工程序瑕疵用人单位被判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名是企业对劳动者的最严厉的处分,对职工作出除名决定,不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实体条款,更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定的程序条款。《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李某某死亡而引发的合同之债继承问题债权的设定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也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之债和因继承所生法定之债虽同属债发生的根据,但毕竟性质不同。本案中,原告虽不能依据原合同向李某某的继承人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但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李某某的继承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则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
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应当如何确认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利害关系人对于财产所有权存在争议的,应依法确认。本案中,刘某乙主张案涉房屋为其个人所建,吴某、施某仅是出力帮忙,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建房前刘某乙尚未结婚,其与父母及兄长刘某甲共同居住生活,并将各自收入的一部分交给父母,由父母支配使用。
对一起见义勇为溺水身亡索赔案的评析关于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严庄村委会为防止河水倒灌在排水渠中取土建土坝,取土后渗水在排水渠中形成一水塘,被告严庄村委会作为该排水渠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此水塘紧靠村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其疏忽而未设立警示标志,导致儿童溺水身亡,严庄村委会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仅凭转帐交易清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尹某主张其借款给泰州市高港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泰州市高港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非金融机构,故双方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为民间借贷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仍可行使工程优先权建筑工程优先权的设立是基于建设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于建筑产品的过程。工程款不仅包括购货款,还包括大量的劳动报酬。因此,合同法特别设立了建设工程优先权,用于平衡各方利益。实际上,建设工程优先权并不是附着于建设工程合同之上,而是基于建设行为的特殊性,合同无效,不能直接否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
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村民不得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秦某某冒充交警辅警查扣车辆的行为性质认定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害。欺骗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虚构事实;另一种是隐瞒真相。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交的证据可能包罗万象,其中有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有的则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如何采纳证据、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需要承办法官综合分析各类,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角度出发,尤其是证据的关联性,考察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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