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债权人是5人。债务人一人将债权偿还其中2人,没通知其他三人,这种给付有瑕疵吗?是否债权不连带、债务连带。本案是法院执行中的一个问题,有不同理解,如何认识?
解答:债务人将金钱偿付给共有债权人5人中的2人,从法理上说并没有太大问题,因为5个债权人的债权是共有的,按说只要向其中1人偿付,就等于向5人共同偿付,不论是部分偿付还是全部偿付。只不过其中的确也存在一些瑕疵。比如偿债时债务人、债权人都应到场,对偿债的真实性、金额、方式等应当一致确认,否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5人可能表面上共有,也可能都想拿到、实现债权,如果仅有少部分人满足了债权,而其他人未满足,恐怕都是不公平的。
对于偿债的方式与效果,应作如下区分:其一,原则上债权、债务都存在连带性,不一定细分,这对于债务人来讲简化了进一步区分的烦琐程序。其二,如果通过协议确立了偿债方式、数额,则应当依约履行,违反了约定的条款,均视为违约,应当予以纠正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三,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享有权利、承担债务是按份的,应当告知对方,得到各方一致认可,且应遵照认可的条件履行,不能将资金仅偿付给某一、两个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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