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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盗窃者驾驶盗窃车辆肇事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免责
    日期:2012-03-04 点击:278次

    盗窃者驾驶盗窃车辆肇事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免责 原告王某主张被告孙某作为车主、被告刘某作为肇事者应共同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则认为车被刘某盗开而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没有过错,而且车辆被刘某盗窃,自己本身就是受害者。因此,认为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同意赔偿。本案中,刘某属于驾驶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形中,肇事人应为民事赔偿主体,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法官告诉你如何获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日期:2012-03-04 点击:255次

    法官告诉你如何获取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了解并学习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事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去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就成为一种当然的需求,这对于保证自身的安全驾驶以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正确处理都非常有必要,有助于公民积极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交通事故纠纷而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

  • 港口经营人凭提货单交付托管货物是否承担无单放货侵权赔偿责任
    日期:2012-03-03 点击:301次

    港口经营人凭提货单交付托管货物是否承担无单放货侵权赔偿责任 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储存、保管、交付货物既是履行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也是履行承运人委托的托管义务的履约行为。只要提货单表面形式合法,港口经营人放货时无须对提货单记载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只要货物接收人可以证明其持有提货单的途径合法,港口经营人不应承担审查货物接收人身份的义务。即使由于他人过错发生无单放货,港口经营人也应当免责。

  • 船舶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主体
    日期:2012-03-03 点击:1701次

    船舶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主体 如何判定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主体是本案的一个核心问题,实质是对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主体的识别。最高人民法院《船舶碰撞规定》虽然规定船舶碰撞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租期间并依法登记的,由光船租赁人承担,但没有明确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是指船舶的实际所有人还是仅指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同样存在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相分离情况下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识别问题。

  • 经营消费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者担负合同附随义务应当依据何种规则
    日期:2012-03-02 点击:255次

    经营消费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者担负合同附随义务应当依据何种规则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就保管物的保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且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占有和控制之下;合同附随义务不能任意扩张,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附随义务及其内容时,应遵循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对价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铁路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2-02-28 点击:224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铁路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对于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一直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的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有的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应当包含在过错责任内,它是过错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 对宠物诊疗行为侵权是否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
    日期:2012-02-28 点击:223次

    对宠物诊疗行为侵权是否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按立法本意,对动物的诊疗行为侵权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第三人侵权致人损害,银行、保安公司安全义务保障义务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日期:2012-02-28 点击:266次

    第三人侵权致人损害,银行、保安公司安全义务保障义务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银行、餐馆、旅店等是面向公众开放的,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经营场所,如因第三人侵权致人损害的,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业主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节选
    日期:2012-02-27 点击:511次

    业主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节选 被告徐志光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未查清房屋的结构,擅自将卫生间地坪抬高,造成水从暖气管与套管间渗漏至原告住房内,加之被告徐志光在渗水发生后,未及时配合物业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徐志光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对2019室装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在2019室房主进行房屋装修时,对卫生间套管间隙处将有可能发生渗水这一隐患,没有提醒房主对此采取相应措施,系不作为过失,故对原告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鉴于武汉新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武汉昌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理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变更后的昌浩公司承担。

  • 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
    日期:2012-02-27 点击:290次

    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 公司自解散到最终终止,需要经历一个合法清算、依法注销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应当设立具有实施清算职能的责任人。公司解散后尚未注销前,公司法人依然存续。但这时的公司与原公司法人具有本质的区别,它应当是一个具有清算职能的限制行为能力的公司法人。此时,应当由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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