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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银行移门突然爆裂 人为破坏受伤自担责
    日期:2015-01-08 点击:202次

    银行移门突然爆裂 人为破坏受伤自担责“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案件中,很多是由于顾客未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引起的。”惠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小娇指出,如一些患有相关疾病的患者出入娱乐场所却忽视 “高血压、心脏病患者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在缺乏家长监管的情况下,在公园等公共场所作出危险举动,如肆意奔跑、爬高嬉闹等,都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受到损伤,都需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 投宿宾馆却摔伤 孰是谁非难定夺
    日期:2015-01-08 点击:248次

    投宿宾馆却摔伤 孰是谁非难定夺馆已基本履行作为旅店从业者的通常注意义务,李女士与旅店对受伤事故均不存在过错,但鉴于李女士受到的损害是在与酒店的交易过程中发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酌情认定宾馆负担15%,即2.5万元。

  • 勘察路面留坑洞 勘察公司赔偿摔伤行人
    日期:2015-01-08 点击:203次

    勘察路面留坑洞 勘察公司赔偿摔伤行人勘察公司在道路勘察后留下凹坑,影响道路通行,且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路过的张某跌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自身也有过错,依法减轻勘察公司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勘察公司承担80%的赔偿义务。

  • 莫某所受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内
    日期:2015-01-08 点击:101次

    莫某所受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内本案中,原告莫某与职工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争用工作需要的空筐发生争执,后被张某打伤,该争执发生的起因,是为了争用工作需要的空筐,也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原告莫某与张某在此之前无任何恩怨纠纷,并非因个人恩怨而发生的打斗。在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能够认定是工作原因,就足以认定工伤。

  • 饮酒时间无法判断 饮酒者自担不利后果
    日期:2015-01-08 点击:268次

    饮酒时间无法判断 饮酒者自担不利后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储某相关损失,于是储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储某所作的其是在发生事故后为了压惊而喝酒的陈述有违常理。综合相关证据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储某不能排除其酒后驾车。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需对储某的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日期:2015-01-07 点击:333次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大多数业主并不能理清其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导致了业主的抗辩理由千奇百怪。既有房屋漏水、房屋质量等涉及到开发商的违约问题,也有车辆剐蹭、财务被盗等涉及到他人的侵权问题,还有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涉及到物业企业的反诉问题。绝大多数业主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 微谈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若干法律问题
    日期:2015-01-07 点击:132次

    微谈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所担保债权为将来之债权。普通抵押随所担保的主债务的成立而成立,具有从属性;而最高额抵押在设定时所担保的是尚未发生的债务,突破了普通抵押权成立上的附随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特殊的是,根据《物权法》第203条第2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 执行送达制度相对性与有限性原则探析
    日期:2015-01-07 点击:132次

    执行送达制度相对性与有限性原则探析执行送达的功能仅在于通知与命令,而非单纯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送交,不在于保障不履行义务一方的抗辩权。讲究技巧的执行送达似乎更有现实意义,助益办案效果。对于仅属于根据执行依据做出的实施性法律文书,内容基本不存在争议,标的不大,不涉及当事人重要财产处置的,可规定采取书面、短信、电子邮件等媒介“通知”这一简易方式,法院仅负有通知当事人领取执行文书之职责。

  •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心得
    日期:2015-01-07 点击:605次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心得简易纠纷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沟通渠道,快速调解是首选。小额诉讼案件由于诉讼标的较小,当事人让步空间不大,协商解决的利益趋动不多,所以在调解环节区别于其他普通案件,关键是信息沟通,并不一定需要专门安排坐下来讨价还价。我在调解该类型案件时,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审理始终,并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其中利用电话调解、短信沟通的方法进行调解结案的案件占据一定比例。

  • 试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重新构筑
    日期:2015-01-07 点击:107次

    试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重新构筑撤回起诉有如下后果:其一,撤回诉讼后,可以重新起诉。其二,判决作出并宣誓之后,而尚未确定的,撤回诉讼,则判决无效。德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禁止原告于撤诉之后再次起诉的权利,但是法律规定了另外一种限制,即被告如没有受到在撤诉部分的诉讼中所支付的诉讼费用的偿付,其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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