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村里环境整治拆违工人受伤村委会担责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伤害,可以免除或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应对施工过程中如何确保自身安全有较强的防范意识,而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贸然爬到石棉瓦棚上施工,忽视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25%的责任。
轮候查封法院是否可以处置查封财产从有利于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案件尚未审结时,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应主动协调,由其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并按照在先查封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可分得的款项予以留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
警察因抓小偷受伤后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陈小和因盗窃犯罪被提起公诉,杨警官不是陈小和盗窃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他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被害人条件,故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提起诉讼;另,陈小和的水果刀将杨警官划伤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因为杨警官的伤仅是轻微伤,且陈小和并无伤害他的故意。
已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蒋某的债权数额按比例为其保留一定的份额,其余的先行分配,待蒋某取得执行依据后,再对保留的执行款进行分配。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规定》已明确规定了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能申请执行参与分配,蒋某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故不应当允许其参与分配。
银行移门突然爆裂 人为破坏受伤自担责“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案件中,很多是由于顾客未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引起的。”惠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小娇指出,如一些患有相关疾病的患者出入娱乐场所却忽视 “高血压、心脏病患者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在缺乏家长监管的情况下,在公园等公共场所作出危险举动,如肆意奔跑、爬高嬉闹等,都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受到损伤,都需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投宿宾馆却摔伤 孰是谁非难定夺馆已基本履行作为旅店从业者的通常注意义务,李女士与旅店对受伤事故均不存在过错,但鉴于李女士受到的损害是在与酒店的交易过程中发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酌情认定宾馆负担15%,即2.5万元。
勘察路面留坑洞 勘察公司赔偿摔伤行人勘察公司在道路勘察后留下凹坑,影响道路通行,且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路过的张某跌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自身也有过错,依法减轻勘察公司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勘察公司承担80%的赔偿义务。
莫某所受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内本案中,原告莫某与职工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争用工作需要的空筐发生争执,后被张某打伤,该争执发生的起因,是为了争用工作需要的空筐,也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原告莫某与张某在此之前无任何恩怨纠纷,并非因个人恩怨而发生的打斗。在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能够认定是工作原因,就足以认定工伤。
饮酒时间无法判断 饮酒者自担不利后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储某相关损失,于是储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储某所作的其是在发生事故后为了压惊而喝酒的陈述有违常理。综合相关证据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储某不能排除其酒后驾车。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需对储某的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大多数业主并不能理清其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导致了业主的抗辩理由千奇百怪。既有房屋漏水、房屋质量等涉及到开发商的违约问题,也有车辆剐蹭、财务被盗等涉及到他人的侵权问题,还有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涉及到物业企业的反诉问题。绝大多数业主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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