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官谈案

定金一般分为订约定金和履约定金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58次 [字体: ] 背景色:        

若一合同中仅明确:“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20%的定金。”该定金的性质是什么?何种情况下适用?

解答:在《合同法》上,定金一般分为订约定金和履约定金。订约定金是指为达成合同签订的目的,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小部分资金,以表示签订合同的诚意,使对方为自己保留订约的机会。订约定金数额一般很少,例如少则3 - 500元,多则1-2万元不等。

履约定金是在合同签订时,为约束买方的权利,使其不会随意终止合同,由其向供方交纳合同金额20 %左右的资金,视为履约定金。该定金可以在具体履行中折抵价款,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予以退回。

所以,问题中所提到的定金为履约定金,也是《合同法》上最为常见的定金形式。通常在专用设备供应合同中,以及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货合同中,常以定金方式加以约束。在承揽合同中有时也会采用,例如定做有特殊技术标准、规格的商品,本应由委托方提供资金、设备的,亦可通过定金的方式履行,在交付后统一结算。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