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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新刑诉法框架下律师辩护工作的变化与转型
    日期:2015-01-07 点击:163次

    新刑诉法框架下律师辩护工作的变化与转型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下,刑事辩护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辩护的内容也应当从传统上的实体辩护扩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存、并重的格局。改变当前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充分发挥程序性辩护对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彰显其对维护程序尊严,体现程序价值的积极意义。

  • 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思想探析
    日期:2015-01-07 点击:1118次

    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思想探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观对良法理论的发展具有奠基性的重要意义。他在强调法律至高无上的同时,也强调法律所应当具有的价值。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道德价值决定了法律的良恶。对法律价值的关注是良法理论产生的基础,对于实在法的评价以及对立法的指导是良法理论的目的。

  • 下班后返回单位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工伤
    日期:2015-01-06 点击:264次

    下班后返回单位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工伤蔡某完成工作任务后去同事家吃饭,在到达同事家时,他已经走完下班经过的合理路途,之后的活动均应是下班后的其他事项。其回单位休息途中发生了伤害事故,已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亦无法与工作原因相挂钩。因此,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汽车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日期:2015-01-06 点击:182次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汽车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汽车作为动产,但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登记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中诸如房屋等的登记可登记为共同共有,而汽车却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故虽然汽车登记在一人名下,也不可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应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业主使用一楼庭院时不得改变用途
    日期:2015-01-06 点击:263次

    业主使用一楼庭院时不得改变用途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的,依法应予支持。故本案应的争议焦点在于洪某作为业主是否实施了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及管理规约的行为。

  • 有效防止用人单位滥诉小额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日期:2015-01-06 点击:148次

    有效防止用人单位滥诉小额劳动争议一裁终局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日期:2015-01-06 点击:96次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岗位是一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用人单位从指挥管理生产秩序角度要求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则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角度要求不能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有的人甚至地认为,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就要形成“铁交椅”现象,言下之意劳动者就应该被任意调动,劳动者就是用人单位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颗棋子,面晃是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

  • 我国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模式的选择及体系架构
    日期:2013-07-04 点击:290次

    我国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模式的选择及体系架构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再也找不到具有可操作性的其他规定。然而,实践中无论是上市公司或是不上市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公司经营者,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例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广大中小股东受排挤、压榨、掠夺和剥削,却找不到有效的救济方式,生活在水生火热之中,苦不堪言。因此,我国必须在学习、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结合国情的原则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中小股东保护的模式体系。

  •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权的执行问题
    日期:2013-07-04 点击:348次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权的执行问题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从性质上看,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对公司全体股东、经营者乃至未来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拘束力。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出现瑕疵并非罕见。此类瑕疵的出现,事关全体股东切身利益,法律既不能坐视损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民主、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瑕疵而不问;也不能容忍当事人不分瑕疵之轻重随意随时推翻决议效力的“地雷”战。法律允许股东就有瑕疵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旨在借助司法权力舒缓公平与效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领域的紧张对峙。

  • 合资企业股权退出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日期:2013-07-04 点击:222次

    合资企业股权退出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通过减资,将特定股东的出资返还给股东,使该股东从公司中退出。这种减资的结果仍然是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减少公司的实有资本,属于实质性减资。依据公司法的资本不变原则,减资是受严格限制的,目的是“防止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财产能力的降低和责任范围的减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修订前《公司法》第186条和新《公司法》第178条都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条件和程序,在公告债权人的期限上有所变化,但没有实质性差别: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做出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对外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后办理减资登记手续。但是对于操作上未经债权人的认可减资的如何处理与债权人如何阻止未经其同意的减资活动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要求的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处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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