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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2-08-22 点击:254次

    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应当由法官根据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结果,通过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中力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如果侵权事实已经确定,只是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479次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 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346次

    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该责任承担的范围时,不能动辄就课以针对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应视义务违反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而定。经营者所承当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因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属于终局责任人,所以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 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386次

    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对于代签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

  •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责任?
    日期:2012-08-22 点击:8916次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判决被告与第三人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判决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被作为被告的一方的支持者来对待的,其处于从属被告的地位,又不享有被告所享有的所有的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其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次被告或者次债务人的地位,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需要其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似也没有必要追加其为第三人,即使原告或者被告申请追加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准许。

  • 司法实践中适用竞业禁止的几个问题探讨
    日期:2012-05-17 点击:322次

    司法实践中适用竞业禁止的几个问题探讨 禁止同业竞业,乃是因为竞业人熟悉原企业内部情况,以及商业秘密,若允许其竞业,则很可能导致原企业客户流入从事竞业活动的后一企业或竞业人利用之个人自营,从而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从现行有关竞业禁止的立法来看,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原企业或公司的利益,而对保护债权人如何保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责任的主体有所不同,合同的附随义务责任在有二种,一是竞业者,二是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责任主体为竞业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合同的后义务的责任主体只有一种那就是竞业者。因此正确理解合同的附随义务与合同的后义务有助于准确处理它们之间的民事责任承担和划分民事责任主体范围。

  • 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日期:2012-05-08 点击:816次

    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借用他人身份证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本案中,原审赣县人民法院还从对合同性质的判断出发,提供了另一种裁判思路。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由于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的性质不同,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因为这时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

  •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
    日期:2012-05-05 点击:251次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 接受培训前与单位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中就培训费的赔偿问题作出了约定,因此,小李在服务期内辞职时就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向单位赔偿相应的费用。仲裁委员会裁决小李向公司支付4万元的经济损失也是合法有据的。这里的培训费用是指单位有支付凭证的、与培训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车旅费、住宿费、培训课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应包括在间接受害人之内?
    日期:2012-05-03 点击:208次

    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应包括在间接受害人之内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有人认为,胎儿尚未出生,尚不具有权利能力。然而,胎儿在其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如果简单地奉行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一法律原则,则势必导致即将出生的胎儿出生后的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护。吴甲已成功受孕。如果吴某健在,抚养吴甲既是其愿望,又是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他们之间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血缘而不可改变地存在,并不因吴甲出生早、晚而发生变化,只要其正常出生,就有权利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配
    日期:2012-05-03 点击:235次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配 张先生的儿子是需要抚养照顾的未成年人,在确定4人份额之前应先行保留他的必要抚养费。所以,赔偿金的分配,应在扣除张先生父母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张先生儿子的必要抚养费基础上,将剩余赔偿金视为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均予以分配。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父母给付张先生妻子补偿金近2万元,给付张先生儿子补偿金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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