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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如何确定撤销权的效力范围
    日期:2013-01-08 点击:292次

    如何确定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在被撤销行为的标的物是不可分物的场合,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当认定被撤销行为全部无效。此外,在债务人分别从事了几项处分其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仅仅是债权人所主张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全部无效,债务人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尤其是交易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 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
    日期:2013-01-08 点击:374次

    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减少了的责任财产,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实施减少责任财产、危害债权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同时,由于撤销权干预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自由,为防止债权人滥用撤销权,撤销权的适用不宜过宽。

  • 同时和两个单位签合同,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2-11-28 点击:315次

    同时和两个单位签合同,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是约束双方的法律协议,不是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的。虽然,用人单位的能量远大于劳动者,前者为绝对的强势方,后者属于相对的弱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者可以任意行为。如果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不论是名誉上、管理上还是效益上,都需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

  • 因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日期:2012-11-28 点击:285次

    因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用人单位招聘时,如果劳动者弄虚作假,采取欺诈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将导致该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叶某在体检时弄虚作假,采用让他人代为体检的手段蒙混过关。作为对叶某造假的惩处,公司有权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因为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所以,叶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她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

  • 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2-08-22 点击:284次

    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应当由法官根据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结果,通过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中力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如果侵权事实已经确定,只是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508次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 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348次

    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该责任承担的范围时,不能动辄就课以针对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应视义务违反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而定。经营者所承当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因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属于终局责任人,所以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 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432次

    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对于代签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

  •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责任?
    日期:2012-08-22 点击:9152次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判决被告与第三人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判决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被作为被告的一方的支持者来对待的,其处于从属被告的地位,又不享有被告所享有的所有的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其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次被告或者次债务人的地位,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需要其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似也没有必要追加其为第三人,即使原告或者被告申请追加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准许。

  • 司法实践中适用竞业禁止的几个问题探讨
    日期:2012-05-17 点击:322次

    司法实践中适用竞业禁止的几个问题探讨 禁止同业竞业,乃是因为竞业人熟悉原企业内部情况,以及商业秘密,若允许其竞业,则很可能导致原企业客户流入从事竞业活动的后一企业或竞业人利用之个人自营,从而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从现行有关竞业禁止的立法来看,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原企业或公司的利益,而对保护债权人如何保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责任的主体有所不同,合同的附随义务责任在有二种,一是竞业者,二是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责任主体为竞业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合同的后义务的责任主体只有一种那就是竞业者。因此正确理解合同的附随义务与合同的后义务有助于准确处理它们之间的民事责任承担和划分民事责任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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